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情况,及时发现、预防、纠正违法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哈尔滨市劳动监察条例》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劳动年检制度的通知》(哈政办综[1998]21号)要求和规定,制定哈尔滨市劳动年检制度实施办法。
第二条 劳动年检制度是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劳动年检,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督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预防违法,减少劳动争议,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年检制度的组织实施。工资计划、劳动就业、劳动力管理、社会保险、(来自:www.dichanshequ.com)职业培训等相关业务部门要予以配合。
第四条 劳动年检对象如下:
(一)全市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境外与外地驻哈机构;
(四)职业介绍机构。
第五条 劳动年检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二)劳动用工来源即用工手续办理情况;
(三)劳动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四)工资总额的提取和使用、执行最低工资标准、遵守工资支付规定及经营者工资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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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保险福利待遇的支付情况;
(六)遵守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七)社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情况;
(八)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开展职工培训情况;
(九)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介绍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情况;
(十)女工、未成年工保护规定执行情况;
(十一)职业介绍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十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劳动年检实行分级管辖:
(一)市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市属和两个开发区的用人单位,包括国有、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和外地驻哈机构、外省、市在哈兴办的企业和成建制来哈施工、承包工程单位;
(二)区劳动监察机构负责本区所属用人单位和乡镇、村办企业,私营企业(餐饮、服务、娱乐行业除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年检;
(三)县(市)劳动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劳动年检(市属以上单位除外);
(四)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与该用人单位注册地不同时,由用人单位注册地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劳动年检。
第七条 劳动年检实行《劳动年检手册》制度。《劳动年检手册》由市劳动监察机构统一印制。
第八条 每年的2月10日至4月10日为年检时间,由劳动行政部门以通告形式向用人单位公布具体时间安排及有关事项。
第九条 劳动年检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查阶段。每年各用人单位要按劳动部门规定申领《劳动年检手册》及《劳动用工年检登记表》等有关年检资料。按年检规定内容,将本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逐项如实填报,并进行认真自查、自纠。
(二)审查阶段。用人单位按要求携带填写好的《劳动年检手册》和以下资料到劳动监察机构办理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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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写的年检登记表;
2、营业执照;
3、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4、招用外来工、农民工审批手续;
5、境外人员就业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卡和培训合格证;
6、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和不同类别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各一份;
7、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
8、工资发放表;
9、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准文件;
10、职业介绍机构各种批件;
11、从事技术工种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登记表;
12、单位制定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13、劳动监察机构指定需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条 新开办的用人单位,需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劳动监
察机构办理年检申报,由劳动监察机构核发《劳动年检手册》。
第十一条 劳动年检机构应在收到《劳动年检手册》后15日内办理完年检手续。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年检合格的,由劳动监察机构在《劳动年检手册》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年检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发现有违法问题,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工商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连续二年合格的用人单位,由市劳动局授予“劳动管理免检单位”,在此期间一般不再对其进行日常巡视监察,但如有群众举报立案查实的,予以取消“劳动管理免检单位”资格。各区、县(市)的“劳动管理免检单位”报市劳动局核准后授予。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劳动监察机构按《哈尔滨市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予以处理:
(一)在期限内拒绝参加年检;
(二)不如实申报情况,提供资料,弄虚作假的。
第十五条 每年年检结束后,区、县(市)劳动监察机构要认真总结,并把书面总结材料、统计报表及年检中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报市劳动监察机构。
第十六条 年检工作人员应热情为用人单位服务,认真负责、依法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年检收取的工本服务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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