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
2002.02.01
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行为,促进城市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市城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管线设施工程、城市交通和对外交通设施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设施工程、城市防灾设施工程。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市计划、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公安、环保、人防、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规划部门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建设单位,应当服从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统一规划,承担保护城市基础设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的行为。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审批程序,按照《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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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管线设施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管线设施工程,是指给水、排水、热力、电力、燃气、电信等设施及其用地内配置的附属设施。
第十三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下列管线工程,应当向市规划部门申请:
(一)雨水、污水、给水、热力等市政公用管道;
(二)电力、电讯、交通指挥设施、广播、有线电视、路灯、电车等导管和电缆、架空线缆;
(三)埋设管线的隧道、地沟等地下工程;
(四)输油、输气等特殊管道。
建设单位在取得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还应当到市公安交通、道路、公路管理和建设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在现状地下管线较多的地段新建和改建管线,平面和竖向与相邻管线间距需要进行技术处理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四章 城市交通和对外交通设施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交通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和交通组织设施及其他配置的附属设施。
城市对外交通设施工程,是指公路、铁路、航空、航运设施,及其用地内配置的附属设施。
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四类。道路红线由市规划部门在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中具体划定。
第二十九条 城市道路红线内,不得建设与基础设施工程和交通功能无关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 在城市中心区和主干道行人频繁过街地段,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完善人行过街天桥或者地道的规划,并纳入道路新建、扩建计划一并实施。
第三十一条 城市停、回车场及公交站点和出租车停靠站点应当按照规划设置。
第三十二条 城市快速道路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设置强制隔离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利用隔离设施设置广告。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快速道路建设涵洞、桥梁,设计通行净高应当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有条件的应当设置直连交通指挥中心的监控设施。
第三十四条 铁路正线和专用线两侧控制范围内,不得建设与铁路运营无关的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三十五条 铁路与城市道路平交道口处应当设置有人值守的道口设施。
第三十六条 在机场净空控制区、码头岸线控制区范围内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征得机场或者航运管理部门同意,并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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