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6日 哈劳社发[1999]97号)
市直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市)劳动局,开发区人劳局:
根据国务院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1999]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2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1999]33号令)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保证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建立养老保险申报缴费制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8月20日起,凡哈市市区内已办理养老保险登记的企业,均实行养老保险申报缴费制度,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养老金拨付由静态管理变为动态管理。
二、缴费单位必须在每年的元月20日前,向所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年度养老保险费申报表》和《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台帐》软盘;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每年的2月20日前将审核合格的《养老保险申报表》、《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台帐》软盘报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此确定当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
三、缴费单位须于每月20—25日期间,向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增减变动表》和《养老保险费申报表》。填报当月发生的新就业、转移、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开除、退休、死亡等变动情况,企业要提供相应的招工手续、(来自:www.dichanshequ.com)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终结单、《退休费纳入统筹审批表》和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调整下月养老保险费收缴额和养老金拨付额。
缴费单位于1999年8月20日前在首次报送《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增减变动表》时,要将1999年1月至1999年8月末期间的增减变动情况一并上报所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缴费单位必须于每月10日前,将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额存入企业养老金专用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为缴费单位职工记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五、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缴费单位办理
《哈尔滨市劳动局建立养老保险申报缴费制度的通知(1999年)》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