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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透析

浏览:6757次 /  时间: 01-04 22:06:39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法规透析

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透析提要:据介绍,凡哈尔滨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住房均需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该资金将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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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透析

  缴存维修资金为房屋“养老”

  本报讯为加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利益,《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将于2006年2月15日起实施。通过对专项维修资金的收集和管理,解决了房屋保修期后的维修问题,为房屋准备了“养老钱”。

  据介绍,凡哈尔滨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住房均需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该资金将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根据哈市房产住宅局、建委和物价局共同发布的《关于发布商品住房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成本价的通知》,2006年2月15日起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其成本价按以下标准计算:未配备电梯商品住房成本价,1200元/平方米;配备电梯商品住房成本价,1600元/平方米。商品住房销售前,建设单位作为第一任“业主”,需按成本价的2%将维修资金存入专户银行;住房售出后,购房人作为业主,在办理产权证前也需按成本价的2%将维修资金存入已建立的专户银行。以具有普遍代表性的多层住宅为例,购买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住房,购房人应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为2400元(1200元/平方米×2%×100平方米)。

  对于《办法》实施前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商品住房,由业主每年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连续四年将首次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银行,即每平方米共缴存20元,仍以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多层住宅为例,业主应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2000元。

  维修资金由业主决策使用。具体来说,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方案,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后通过,才能使用;业主大会已成立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方案,经业主大会表决后,才能使用。也就是说,物业企业未经业主同意,是不能使用维修资金的。

  根据《办法》规定,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能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另外,维修资金只能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居民家中的自用设施设备(如自用门、窗,室内供电线路,照明灯具,卫生洁具等)损坏,应由业主自行维修,不能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但位于居民室内的共用设施设备(如:单元业主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等)发生损坏的,可依法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据介绍,专项维修资金与物业服务费是“两笔账”。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由9项费用构成,其中有一项是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而维修资金是专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包含在物业服务费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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