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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下岗证>管理办法

浏览:6503次 /  时间: 01-04 22:08:24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黑龙江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下岗职工的管理,促进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下岗证》(以下简称《下岗证》)是确认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身份的证件。
    第三条 本市企业中,因企业实施减员增效或生产经营等客观原因,没有工作岗位、没有实现再就业,并与企业仍然保持着劳动关系的职工可申办《下岗证》。
    第四条 下列人员原则上不应安排下岗: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夫妻中一方已经下岗的;
    (五)现役军人配偶、烈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归国华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下列人员原则上不视为下岗职工:
    (一)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合同期已满的;
    (二)参加厂内培训或参加劳务输出的;
    (三)企业内部原有停薪留职、离岗休养的;
    (四)由企业通过组织多种经营安置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下岗证》由劳动部门发放。市属及以上企业下岗职工《下岗证》由市劳动部门发放;区属企业下岗职工《下岗证》由区劳动部门发放。
    第七条《下岗证》的申办程序:
    (一)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对劳动组织结构及各项经济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后,制定《职工下岗分流安置方案》。内容包括:下岗的原因、对象、保障基本生活资金如何落实、实现再就业的途径和措施、实施步骤等,并据此拟定《下岗职工名册》。
    (二)企业的《下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下岗职工名册》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企业主管部门核准后,按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核。企业评据劳动部门批准的《下岗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下岗职工名册》领取《下岗职工身份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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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ichanshequ.com sp;  (三)1998年7月1日前下岗的职工应由企业或下岗职工本人持《下岗职工身份认定表》,到下岗职工居住所在街道办事处劳务站办理其没有实现再就业的认定手续。(来自:www.dichanshequ.com)居民委员会负责人、街道办事处劳务站分别在《下岗职工身份认定表》上签字和加盖公章。
    1998年7月1日(含当日)后下岗的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其《下岗证》由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申办。
    (四)下岗职工所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持下岗职工身份证及影印件和一张一寸免冠照片及《下岗职工身份认定表》按隶属关系到发证机关领取《下岗证》。
    第八条 《下岗证》的管理:
    (一)《下岗证》由市劳动部门统一印制,并经发证机关统一编号和加盖钢印方可生效。
    (二)下岗职工的《下岗证》由其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统一保存、管理,并保证其有效使用。
    (三)实行《下岗证》月报制度。各区发证机关,每月5日前须将上月的《企业下岗职工下岗证发放名册》报市劳动部门备案。
    (四)街道办事处劳务站应在每月5日前,组织居民委员会对下岗职工安置及再就业情况进行核查登记,并及时上报区劳动部门,由区劳动部门在每月10日前,将汇总情况报市劳动部门。
    (五)实行《下岗证》年检制度。《下岗证》使用期限为三年。市、区劳动部门每年第一季度按原申报程序对《下岗证》组织一次审验。审验后,仍没有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其《下岗证》继续有效。无审验纪录的《下岗证》自行作废。
    (六)《下岗证》丢失需补办的,应由企业或本人携带原《下岗职工身份认定表》、本人身份证、档案及补办《下岗证》的申请,到发证机关补办新证。丢失的《下岗证》及编号作废。
    第九条 《下岗证》的使用:
    (一)企业在招工时应优先招用本企业、本行业的下岗职工,并将《下岗证》收回,交发证机关备存。备存期间职工再次下岗,且在《下岗证》有效期内,《下岗证》可继续使用。
    (二)持有《下岗证》的下岗职工每享受一次相关的优惠政策,兑现政策的部门在《下岗证》上都要作相应的记载。
    (三)下岗职工可凭据《下岗证》到各级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求职登记。各职业介绍机构应优先向用工单位推荐。
    第十条下岗职工有下列情形一的,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将其《下岗证》交回发证机关: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二)以实现稳定就业的;
    (三)开办私营企
    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取得营业执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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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ichanshequ.com p; (四)《下岗证》有效期满,尚未实现再就业的;
    (五)被劳动教养、拘留、取保后身的;
    (六)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将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有关情况报给同级劳动部门。
    第十二条 各县(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下岗证》的发放与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下岗证》到市劳动部门领取。建立《下岗证》制度以后,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企业下岗职工下岗证发放名册》报市劳动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发放的《待岗证》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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