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2月19日
黑劳业字[1993]27号
黑龙江省企业招聘职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保证企业招聘录用人员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种形式的联合企业或集团公司。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驻本省办事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系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四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企业享有招聘录用职工、选择用工形式、安排工作岗位和依法确立、变更、终止、(来自:www.dichanshequ.com)解除同劳动者劳动关系的自主权。
劳动者享有自主选择职业、单位、劳动岗位和依法确立、变更、终止、解除同企业劳动关系的权利。
第五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企业招聘工作的指导、服务和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招聘录用
第六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可以自主决定招聘录用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企业招聘录用职工的基本条件和考核的内容、标准、方法,可根据实际需要由企业自行确定,也可参照劳动部门提供的规范和标准确定。
第七条 企业招聘录用职工,应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公布招聘简单、考核成绩以及录用人员名单。不得以任何形式搞内部招工,不得实行退休职工“子女项替”的办法。
第八条 企业在所在城镇居民中招聘职工,不受城镇内行政区划限制;从农村和外埠招收劳动力、按照各市、县规定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执行,百人以上的须经省劳动部门审批;招聘境外人员,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并到省劳动部门办理手续。
第九条 企业招聘录用职工,须通过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并到劳动部门办理职业介绍、社会保险、劳动合同鉴证等必要手续,领取职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劳动部门要统筹管理和指导企业招聘录用职工。劳动部门要加强职业介绍工作,建立劳动力资源和企业用人需求信息库,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为企业招聘人员和劳动者就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四条 劳动部门应根据企业用人的需要,协助企业做好就业前训练和转业训练工作。
第十五条 劳动部门应为企业招聘人员提供劳动合同样本、劳动合同鉴证等服务,及时简便地办理必要手续。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具体标准另行确定。
第十六条 劳动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规范企业的用人行为,对企业在招聘录用职工中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承担行政及法律责任:
(一)滥用招工权,违反国家法规政策搞内招、项替、擅自招用农村劳动力和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
(二)招聘人员时歧视妇女、残疾人、拒绝接收退役军人、少数民族人员和社会特困人员的;
(三)不按照国家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
第十八条 劳动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承担行政和法律责任:
(一)侵犯企业用人自主权,越权干预企业录用人员的;
(二)不依法履行对企业招聘录用人员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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