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城市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设施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工程,是指城市公共园林、公共绿化、环境生态林及其用地内按工艺要求配置的附属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是指垃圾处理厂、压缩间、公厕及其相应设施。
第三十九条 城市道路绿化应当以栽植行道树为主。行道树栽种位置应当避让地下管线。
第四十条 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占用绿地进行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绿地进行建设。
建设公共绿地围护设施,应当采取通透方式。通透式围护设施上不得设置广告。特殊需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 在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
第六章 城市防灾设施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城市防灾设施工程,是指防洪、防内涝、防火和人民防空等设施及其用地内配置的附属设施。
第四十三条 城市防洪堤岸线的选址定位,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四十四条 在江、河、沟控制区域内兴建跨河、临河、穿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管线、渡口、园林绿化等工程,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四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配建自用消防管线和消防水池应当在建筑红线内,不得占用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用地。
第四十六条 新建单建式人防出入口,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采取敞开方式。临近建筑物的出入口,平时应当敞开。
第四十七条 人防工程内按规划配建的疏散通道和出入口,应当设置明确的交通指示标志,保证畅通。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规划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部分拆除或者全部拆除,并处工程总造价7%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挖城市道路敷设各类管线的;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用地进行非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的;
(三)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园林绿地进行项目建设的;
(四)擅自占压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管线并影响其功能的;
(五)擅自改变管线位置和竖向高度的。
对不执行处罚决定而继续施工的,市规划部门可强制拆除继续施工部分。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规划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补交税费,并处以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一)符合规划要求而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经市规划部门认定其建设项目的位置、走向,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经开工验线而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更改经批准建设规模的;
(四)未经原批准机关进行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划要求配建公厕、垃圾压缩间的,由市规划部门责令限期配建。限期内仍未配建的,处以配建工程100%的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新的建设项目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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