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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浏览:6973次 /  时间: 01-04 22:07:48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黑龙江
    第三十七条 城市对外交通道路零公里以外路段,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划定道路两侧的控制地带,实行严格控制。具体范围由市规划部门征求公路部门意见后划定,并纳入对外交通专项规划。

    第五章 城市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设施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工程,是指城市公共园林、公共绿化、环境生态林及其用地内按工艺要求配置的附属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是指垃圾处理厂、压缩间、公厕及其相应设施。
    第三十九条 城市道路绿化应当以栽植行道树为主。行道树栽种位置应当避让地下管线。
    第四十条 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占用绿地进行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绿地进行建设。
    建设公共绿地围护设施,应当采取通透方式。通透式围护设施上不得设置广告。特殊需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 在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

www.dichanshequ.com 中,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划配建公厕、垃圾压缩间。
    非成片开发拆除城市公厕,建设单位应当与环卫管理部门或者产权单位签订还建公厕协议。

    第六章 城市防灾设施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城市防灾设施工程,是指防洪、防内涝、防火和人民防空等设施及其用地内配置的附属设施。
    第四十三条 城市防洪堤岸线的选址定位,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四十四条 在江、河、沟控制区域内兴建跨河、临河、穿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管线、渡口、园林绿化等工程,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四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配建自用消防管线和消防水池应当在建筑红线内,不得占用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用地。
    第四十六条 新建单建式人防出入口,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采取敞开方式。临近建筑物的出入口,平时应当敞开。
    第四十七条 人防工程内按规划配建的疏散通道和出入口,应当设置明确的交通指示标志,保证畅通。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规划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部分拆除或者全部拆除,并处工程总造价7%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挖城市道路敷设各类管线的;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用地进行非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的;
    (三)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园林绿地进行项目建设的;
    (四)擅自占压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管线并影响其功能的;
    (五)擅自改变管线位置和竖向高度的。
    对不执行处罚决定而继续施工的,市规划部门可强制拆除继续施工部分。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规划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补交税费,并处以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一)符合规划要求而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经市规划部门认定其建设项目的位置、走向,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经开工验线而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更改经批准建设规模的;
    (四)未经原批准机关进行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划要求配建公厕、垃圾压缩间的,由市规划部门责令限期配建。限期内仍未配建的,处以配建工程100%的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新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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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市规划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使职权给建设单位和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 罚款使
    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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