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经营者按规定领取其应得的年工资收入,不再享受本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其他工资性收入。企业经营者年工资收入全部进入成本,做为企业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纳入劳动工资统计。
第四章 经营者年收入的支付
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者年工资收入的支付与本企业职工工资支付相分离。企业须根据主管部门确定的经营者本年度的工资收入计划,将经营者当年效益收入于当年三季度前存入企业所在地银行。年底清算后由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发放。
第十三条 经营者年工资收入按月平均超过个人收入调节税起征标准的应照章纳税。
第十四条 经营者基本工资收入在《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中列项管理,按月支付,年终清算后,多退少补。企业凭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办公室核定审批后的《企业经营者年工资收入审批表》兑现经营者年工资收入。
第十五条 公司制企业经营者年效益收入,经本人申请履行有关法定程序后,可部分或全部折成股份,作为其个人在本企业的持有股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已经实行经营者年薪制办法的企业,其经营者工资收入可仍按黑劳发[1995]146号文件规定办法确定。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改用本办法的,提出变更申请报批后,也可实行本办法。
第十七条 企业党委书记的年效益收入,参照经营者的同等水平确定。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年效益收入,根据责任轻重、贡献大小,按照不超过经营者水平的一定比例由职代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合理确定,但总体平均水平不能超过经营者年效益收入的70%。
第十八条 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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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班子成员所得年效益收入总额不得高于超目标实现利润额的60%。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厅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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