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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镇楼房大、中修工程分类试行标准

浏览:6568次 /  时间: 01-04 21:46:0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黑龙江

    黑龙江省城镇楼房大、中修工程分类试行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房屋安全和正常住用,延长房屋的使用年限,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为房屋管理单位和房屋产权人提供房屋修缮定案依据,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全省城镇楼房的大、中修定案均应执行本标准。
    第三条 凡楼房的大、中修定案以外的修缮属日常维修养护的小修工程。

    第二章 大、中修工程分类
    第四条 楼房大修,包括以下内容:
    1、屋面大修:坡顶挑修或全部换瓦;平顶换板;重作防水;
    2、整栋楼重做外墙防水或装饰层;
    3、局部承重墙体和基础、阳台、梁、板、(来自:www.dichanshequ.com)柱加固;
    4、地下室重做防水;
    5、上、下水管线及设备更新;
    6、电气线路更新。
    第五条 楼房中修,包括以下内容:
    1、全楼门窗油饰;
    2、全楼内外墙粉刷;
    3、全部或部分门窗更换;
    4、修补外墙装饰层;
    5、补修非承重墙体裂缝;
    6、屋面维修;
    7、修补或重做厨、厕间防水层;
    8、修补地下室局部渗漏;
    9、局部更换上、下水管线及设备。

    第三章 大修工程定案标准
    第六条 楼房大修: 
    严重损坏房是指结构有明显变形或损坏,屋面严重漏雨,装修严重漏雨,装修严重变形、破损,油漆普遍老化见底,设备陈旧,配件不齐全,管道锈蚀严重,水卫、电照的管线器具和零件残缺及严重损坏的房屋。
    第七条 屋面大修(挑顶)
    屋面或屋顶承生结构达到严重损坏标准或渗漏房间占顶层房间总数的30%以上、滴漏房间超过顶层房间总数的20%,应做屋面大修。
    1、平顶屋面:混凝土屋面板、梁明显变形,裂缝值超过设计

www.dichanshequ.com 规范,混凝土板大部分明显变形,裂缝严重,部分钢筋保护层剥落,钢筋严重锈蚀的应挑顶或换板。
    屋面保温层失效,防水层普遍老化,断裂翘边和封口脱开,有严重空鼓现象,局部补漏仍难解决的,应重做层面防水。
    2、坡顶屋面:
    木屋架端节点糟朽、蛀蚀,有明显下垂或倾斜,节点联接松动,夹板裂缝,铁件严重锈蚀,支撑松动;木构件(如檩条、屋面板、椽条等)严重倾斜或下垂,腐朽蛀蚀,木质发脆,结点松动,榫头拨出或折断,榫眼压裂的应挑顶;
    瓦件严重破碎、风化、脊瓦松动、破损、瓦条糟朽,油毡老化;铁皮屋面严重锈烂,变形下垂,应重作或更换屋面。
    第八条 外墙严重渗漏或装饰层大面积剥落,经两次以上中修不能彻底根治的,需整栋楼重做防水或装饰层。
    第九条 局部承重墙体和基础、阳台、梁、板、柱加固,局部承重墙体和基础、阳台、梁、板、柱出现明显变形、裂缝值超过设计规范规定;钢筋锈蚀、钢筋保护层剥落时,应做加固处理。
    第十条 地下室防水层老化失效,采取局部堵漏的方法无法解决渗漏问题,应重新做防水。
    第十一条 上、下水管及设备更新
    共用部位上、下水管线及设备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或者严重损坏,即管道设备严重锈蚀、堵塞,零部件严重损坏、残缺、滴漏、冒水现象严重,无法正常使用,应进行更新改造。
    第十二条 电气线路更新
    共用部位电气线路达到严重损坏标准时应做更新改造工程。电气线路更新可结合配电设施改造一并进行。

    第四章 中修工程定案标准 
    第十三条 楼房中修
    凡房屋结构、装修、设备三个组成部分中一个分项达到严重损坏标准的,应进行中修。
    第十四条 结构
    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的规模和结构的工程。
    第十五条 油饰、粉刷
    当油漆失光、老化、翘皮、剥落见底时,应重新油饰。
    钢门窗及其各类钢铁部件应3-5年油饰一次;木门窗及其各类木部件应5-10年油饰一次。
    当公共部位装饰层(包括其层抹灰)粉刷掉粉、剥落及划痕污迹较多时应重做粉刷。外墙涂料装饰及楼梯间、公共走廊的室内涂料,应每5-10年涂刷一次。
    第十六条 门窗
    当木窗严重腐朽、失去使用功能,钢门窗严重锈蚀、失去使用功能,塑钢窗严重老化、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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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修补外墙装饰层
    当外装饰层空鼓、风化严重、有脱落危险时应修补或重作。
    第十八条 屋面
    屋面达到一般损坏标准;顶层漏雨房间占顶层房间总数的20%以下。
    1、平顶:
    屋面防水层出现空鼓、翘边、封口。
    2、坡顶
    屋面排水构件腐烂,瓦件腐烂、锈蚀、碎裂,屋脊抹灰开裂。
    第十九条 厨、厕
    厨、厕渗漏,影响到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 地下室
    地下室出现积水和局部渗漏。
    第二十一条 局部、上下水管线及设备
    上、下水管线局部损坏、严重锈蚀和少量设备损坏。
    第二十二条 其他房屋修缮定案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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