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车辆新度系数:是综合评价运输单位车辆新旧程度的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车辆新摩系数=年末单位全部运输车辆固定资产净值/年末单位全部运输车辆固定资产原值
(七)小修频率:是指车辆每千车公里发生小修的次数(不包括各级维护作业中进行的小修);
(八)轮胎翻新率:是指在统计期内(来自:www.dichanshequ.com)经过翻新的报废轮胎数占全部报废轮胎数的百分比。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车辆平均技术等级作为考核辖区车辆综合技术状况的主要依据;运输单位应将车辆完好率、车辆平均技术等级、车辆新度系数等主要指标纳入经理(队长)的责任目标。
第二十一条 凡技术状况良好,因其它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停驶封存的车辆,运输单位应事先向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报停手续。车辆封存期间要进行必要的维护,启封使用时,应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参加运输。
第二十二条 车辆的折旧:
(一)车辆折旧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车辆折旧里程的规定,是运输单位提取车辆基本折旧资金的依据,不是车辆报废的标准;
(三)运输单位提取的车辆折旧资金,应当用于车辆的更新改造和技术进步,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章 车辆使用
第二十三条 车辆装载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车辆的载质量,应符合制造厂规定严禁超载;
(二)经过改装、改造的车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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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其它原因需要重新标定载质量时,应经主管部门核定;
(三)车辆增载必须符合交通部发布的《汽车旅客运输规则》和《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四)车辆换装与制造厂规定最大负荷不相同的轮胎,其最大负荷大于原规定的,应保持原车额定载质量,最大负荷小于原规定的,必须相应地降低车辆载质量;
(五)车辆总质量超过桥梁承载标准或运输超长、超宽、超高货物时,应报请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交警部门,采取安全有效措施,经批准后才能通行;
(六)车辆运载易散落、飞扬、泄漏、污秽物品时,应对盖严密,避免污染环境。
第二十四条 车辆运载危险货物时,必须符合交通部颁布的JT3130一88《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汽车拖挂时应一车一挂,拖挂载质量不得大于主车载质量。确定不同地区汽车拖挂总质量的原则是:
(一)平原地区保持直接档(包括超速档)作为经常行驶档;
(二)丘陵地区用直接档(包括超速档)行驶的时间占60%以上,其平均技术速度不低于单车的70%;
(三)在山区一般坡度路段上可以二档通过,最大坡度路段可用一档起步。
第二十六条 新车、大修车及发动机总成大修的汽车,走合期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走合期里程不得少于1000公里;
(二)走合期内,应选择较好道路并减载、限速运行。一般汽车按核定载质量减载20一25%,并严禁拖挂车辆;半挂汽车按核定载质量减载25一50%。走合期内严禁拆除发动机限速装置;
(三)走合期内,车辆应由熟练驾驶员驾驶,应加强车辆日常维护,保持发动机正常工作温度,随时注意汽车各部机件工作状况,及时进行必要的紧固和调整,
(四)走合期满后,应进行一次走合维护,其作业项目和深度按制造厂的要求或有关规定进行;
(五)进口汽车的走合期,按制造厂规定进行。
第二十七条 运输单位应接交通部发布的(汽车运输业轮胎技术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轮胎管理,延长轮胎的使用寿命。
第二十八条 运输单位使用燃、润料时应做到:
(一)燃、润料的选用必须符合车辆使用说明书技术要求;
(二)各种燃、润料的运输和存放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三)燃、润料应保持清洁。柴油须经沉淀、过滤过方可使用;
(四)不同种类、牌号的燃、润料不得混合使用。更换不同牌号的润滑油或进行季节换油时,须做到清洗工作;
(五)进口汽车所用的燃、润料,应按制造厂的规定选用,或按其要求选用相应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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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牌号的燃、润料;
(六)严防使用劣质燃、润料,一经发现,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七)推广应用润滑油质分析技术,适时更换润滑油。
第二十九条 车辆在低温条件下使用应做到:
(一)每年入冬前,对车辆进行一次换季维护,换用冬季润滑油(脂)和制动液;
(二)调整发电机调节器,增大发电机充电电流。注意保持蓄电池电解液的合适密度。对发动机、散热器、蓄电池增加保温措施;
(三)不使用防冻液的车辆,停放时应故尽散热器和发动机缸体内的冷却水;使用防冻液时,应正确掌握使用方法。车辆启动前应预热,使用时注意保持发动机正常工作温度;
(四)在冰雪路面行驶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第三十条 车辆在高温条件下使用应做到:
(一)每年入夏前,对车辆进行一次换季维护,换用夏季润滑油(脂)和制动液;
(二)调整发电机调节器,减小发电机充电电流。检查调整蓄电池电解液密度,保持液面高度和通气孔畅通;
(三)加强冷却系的维护,清除水垢,保持良好的冷却效果,行车中防止发动机过热;
(四)对汽油发动机供油系,采取隔热、降温措施,防止产生气阻现象;
(五)行车途中经常检查轮胎的温度和气压,不得采取放气或冷水浇波的方法降低轮胎的气压和温度。
第三十一条 车辆在山区使用应做到:
(一)加强制动系和操纵机构的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制动和操纵装置可靠,工作正常;
(二)爬长坡、陡坡时,注意提前换档;
(三)下坡前,注意制动系气压及制动机构工作状况。禁止熄火脱档滑行,防止制动毂过热和制动失效;
(四)对点火系和供油系作适当调整;
(五)风沙严重地区应注意车辆的密封,加强发动机空气、机油和燃油滤清器的维护工作。
第三十二条 车辆在通过危险的路段、渡口、桥梁和通有临时开沟、设线、水毁、塌方、冰坎、翻浆等情况时,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行车安全。
第三十三条 营运车的驾驶员,需通过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驾校培训,获得《河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格证》,并经公安交警部门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后方准驾驶车辆。
第三十四条 车辆驾驶操作的基本要求是: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行车前做到预热启动,原地低速升温,低档起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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驶时注意保持发动机正常工作温度,及时换档,平稳行驶,安全滑行,合理节油。拖带挂车时,加强主、挂车连接机构的检查。
第三十五条 运输单位应建立和健全车辆技术检验和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排除车辆故障及隐患。
第五章 车辆检测、维护与修理
第三十六条 车辆的检测诊断技术是检查、鉴定车辆技术状况和维修质量的重要手段,是促进维修技术发展,实现视情修理的重要保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运输和维修单位,应积
极推广应用检测诊断技术。
第三十七条 车辆检测包括参运条件检测、等级评定检测、车辆二级维护前检测、维修竣工车辆的质量检测和临时性检测。
(一)车辆参运条件检测:由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实施;
(二)等级评定检测:有检测能力的专业运输单位自己进行,其他车辆由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实施;
(三)车辆二级维护前检测:由运输单位或车辆维护单位组织实施;
(四)车辆维修竣工的质量检测:由维修单位自检,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维修竣工车辆进行一定比例的质量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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