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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道路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办法

浏览:6573次 /  时间: 01-04 21:39:3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河南省
    合同签订后必须严格执行;
    (二)车辆送修时,应具备行驶功能,装备齐全,不得拆换;
    (三)总成送修时,应在装合状态,所有附件、零件均不得拆换和短缺;
    (四)肇事车辆或因特殊原因不能行驶或短缺零部件的,在签订合同时,应作出相应的规定和说明;
    (五)车辆或总成送修时,应将车辆或总成的有关技术档案(资料)一并交系修方;
    (六)不属于车辆附件范围的随车工具及其它用品等,由送修方自行保管,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五十二条 车辆或总成修竣出厂的规定:
    (一)送修车辆和总成修竣后,承修方应接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万能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并将车辆或总成的有关技术档案和修理技术资料移交托修方;
    (二)车辆或总成大修竣工出厂时,不论送修时的装备(附件)状况如何,均应接规定配备齐全。发动机应安装限速装置;
    (三)接车人员应根据合同规定,就车辆或总成的技术状况和装备情况等进行验收,如发现有不符合竣工要求的情况时,要及时通知承修方,承修方对于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来自:www.dichanshequ.com)处理。
    第五十三条 车辆需要维修时,应根据其维修作业的不同要求,送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维护或修理能力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维修单位不得越级承揽维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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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ichanshequ.com bsp;   第五十四条 维修竣工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护或修理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故障、损坏或技术等级下降,原承修单位应优先安排返工,免费修理(因车方自购零、部件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车方自理)。如发生质量纠纷,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技术分析鉴定,进行调处。各级维护及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
    一级维护:自出厂之日起,时间间隔两天或行驶300公里;
    二级维护:自出厂之日起,时间间隔十天或行驶1500公里;
    整车或总成大修:自出厂之日起,时间间隔七十天或行驶10000公里。

    第六章 车辆改装、改造、更新与报废

    第五十五条 为适应运输的需要,经过设计、计算、试验,将原车型改制成其它用途的车辆,称为车辆改装。
    第五十六条 为改善车辆性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经过设计、计算、试验,改变原车辆的零部件或总成,称为车辆改造。
    第五十七条 车辆改装和改造必须事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符合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 对营业性运输车辆提出重大改装或改造的单位,应将改装、改造方案及数量报市(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改装、改造后的车辆应由主管部门组织鉴定。一般性技术改造,运输单位可自行决定。
    第五十九条 以新车或高效率、低消耗、性能先进的车辆更换在用车辆,称为车辆更新。车辆更新应以提高运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原则。运输单位应根据运输市场需求和在用车辆使用情况,及时进行车辆更新。
    第六十条 车辆经长期使用,车型老旧,性能低劣,物科超耗严重,维修费用过高,继续使用不经济、不安全的应予报废。
    第六十一条 运输单位的车辆需要报废时,由其主管部门鉴定、审批,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已确定报废的车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吊销其营运证。
    第六十二条 运输单位对准备报废但尚未批准的车辆应妥善保管,禁止拆卸或挪用其任何零部件或总成(不含个体车辆)。报废车辆不得转让或移作他用。严禁用报废车总成或零部件拼装车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十三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成绩显着,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运输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不重视车辆技术管理工作,造成车辆早期损坏的运输单位,可依照《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凡作出下列成绩之一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贡献大小,对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推行现代化车辆技术管理,使车辆技术状况不断改善,取得显着成效的;
    (二)发现车辆隐患,及时防止和避免重大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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