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车辆改装、改造、更新与报废
第五十五条 为适应运输的需要,经过设计、计算、试验,将原车型改制成其它用途的车辆,称为车辆改装。
第五十六条 为改善车辆性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经过设计、计算、试验,改变原车辆的零部件或总成,称为车辆改造。
第五十七条 车辆改装和改造必须事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符合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 对营业性运输车辆提出重大改装或改造的单位,应将改装、改造方案及数量报市(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改装、改造后的车辆应由主管部门组织鉴定。一般性技术改造,运输单位可自行决定。
第五十九条 以新车或高效率、低消耗、性能先进的车辆更换在用车辆,称为车辆更新。车辆更新应以提高运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原则。运输单位应根据运输市场需求和在用车辆使用情况,及时进行车辆更新。
第六十条 车辆经长期使用,车型老旧,性能低劣,物科超耗严重,维修费用过高,继续使用不经济、不安全的应予报废。
第六十一条 运输单位的车辆需要报废时,由其主管部门鉴定、审批,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已确定报废的车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吊销其营运证。
第六十二条 运输单位对准备报废但尚未批准的车辆应妥善保管,禁止拆卸或挪用其任何零部件或总成(不含个体车辆)。报废车辆不得转让或移作他用。严禁用报废车总成或零部件拼装车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十三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成绩显着,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运输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不重视车辆技术管理工作,造成车辆早期损坏的运输单位,可依照《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凡作出下列成绩之一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贡献大小,对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推行现代化车辆技术管理,使车辆技术状况不断改善,取得显着成效的;
(二)发现车辆隐患,及时防止和避免重大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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