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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镇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补充)规定

浏览:6114次 /  时间: 01-04 22:06: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宁夏

    银政发〔2007〕36号
    二OO七年四月四日
    银川市城镇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补充规定
    为了深化改革,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城镇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运行情况,现就《银川市城镇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银政发[2003]189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城镇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缴费年度的上年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5%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参保缴费年限达不到男30年、女25年的,以达到退休年龄之年的上年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到男30年、女25年。

    二、在自治区、银川市及三区人事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托管档案的国有、集体企业(单位)下岗失业人员,按下列规定,以个人缴费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1、在原单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选择统帐结合方式个人缴费参加医疗保险。缴费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的,应以达到退休年龄之年的上年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统帐结合费率(8%)补缴到15年。
    2、在原单位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但选择单建统筹的人员及未在原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按银政发[2003]189号文件规定的单建统筹费率(4.5%)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享受退休人员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的,应以达到退休年龄之年的上年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到15年。
    3、档案托管期间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上年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实际缴费达到15年的规定,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在原单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且选择统帐结合方式缴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原单位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但选择单建统筹的人员及未在原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单建统筹方式缴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4、上述人员在原单位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

    三、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或由用人单位预缴两年医疗保险费满两年后,再以个人缴费方式续保或重新参保的,如缴费未间断,则不再按银政发[2003]189号文件规定推迟保险生效时间;中断缴费的,中断期间的医疗费用自负;再次参保的,保险生效时间相

www.dichanshequ.com 应推迟6个月。

    四、个人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中断缴费又续保的,可以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足额补缴费用的中断时间计算为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时间,但不享受中断期间的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保险生效时间相应推迟6个月。

    五、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可以个人缴费方式参加医疗保险。

    六、《银川市城镇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中相关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七、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应参照本补充规定积极做好属地城镇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参加医疗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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