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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试行办法(2009)

浏览:6892次 /  时间: 01-04 21:40:2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二OO九年十一月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辖三区内实施廉租住房、经济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性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局是本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银川市住房保障中心受市住房保障部门的委托负责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市辖三区人民政府负责保障对象申请的受理、资格初审等工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监察、税务、统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第四条 低收入住房保障标准,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因素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保障方式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申请住房保障:
(一)取得银川市市辖三区城镇户籍2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银川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水平。
曾经租住直管公房、享受公房房改政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住房的家庭,因重大疾病、离异等情况成为无房家庭的,需自房屋转移2年后方可申请住房保障。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并取得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发的《住房保障证》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登记为银川市住房保障对象。
第七条 住房保障对象按家庭人均收入标准确定住房保障方式。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种保障方式。
第八条 取得《住房保障证》,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市政府发布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家庭可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分为租赁补贴、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
采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方式的www.dichanshequ.com,家庭月租赁补贴额度等于租赁补贴标准乘以家庭应补贴建筑面积。
家庭应补贴建筑面积按照家庭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与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计算。
采取租金核减方式的,承租的直管公房建筑面积超过家庭应补贴建筑面积部分,租金标准执行直管公房租金标准。
第十条 取得《住房保障证》、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优先安排廉租住房:
(一)无房的;
(二)孤寡老人或家庭有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
(三)军烈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的;
(四)共同居住的家人患大病或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承租危房或者现住房面临拆迁的;
(六)可以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可以免收或适当减收实物配租租金、提高租赁补贴标准:
(一)系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
(二)残疾人伤残等级在1-6级的;
(三)因长期患病致使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赡养人、抚(扶)养人死亡或者正在监狱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
(五)家庭发生灾难性事故或者突发危重病的。
第十二条 凡取得《住房保障证》的家庭,均可申请租住经济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租赁住房是指政府以出租方式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其租金标准低于市场租金标准、高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第十三条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居民和家庭取得《住房保障证》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城镇重点工程需安置拆迁户的,由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出具《重点工程拆迁安置审查表》,拆迁户凭《重点工程拆迁安置审查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四条 申请《住房保障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住房保障申请书;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住房保障证》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填写《银川市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报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收到《银川市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之日起1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
(三)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介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放《住房保障证》。
第十六条 已取得《住房保障证》的申请人,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情况、申请人住房困难程度、提交申请的时间等情况实行轮候保障。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承租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廉租住房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物配租。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市住房保障部门,在住房保障证申请的审核、审批过程中,对拟决定 不报批或者不批准的申请,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不予批准发放《住房保障证》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经济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城镇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优先供应、优先安排。
廉租住房、经济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廉租住房、经济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经济租赁住房和经济适

www.dichanshequ.com 用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节能、节地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标准和住宅质量安全标准。
第二十条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必须遵守基本建设程序。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与市住房保障部门共同下达。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投资计划下达后6个月内动工建设。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动工的,由市住房保障局取消其建设资格,土地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租赁住房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下。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经济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通过下列渠道筹措: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的资金;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四)国家自治区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
(五)商业银行廉租住房建设政策性贷款;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经济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或者租赁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由政府收回或者回购的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3%的廉租住房;
(四)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不低于总建筑面积10%的廉租住房;
(五)社会捐赠住房;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比照廉租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建设面向农民工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经济租赁住房。
第二十五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合作建房的对象须取得《住房保障证》。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组成部分,其销售对象、建设标准等各项指标均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如有剩余房源,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公开销售。
第二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组织集资合作建房或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经济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廉租住房和经济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经济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维护与管理费用由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利润三部分构成。
基准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会同住房保障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不得高于3%;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得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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