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宁夏银川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2002)

银川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2002)

浏览:6484次 /  时间: 01-04 22:06:39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宁夏
    第二十七条 房屋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登记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并按原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因当事人提交错误或虚假的登记资料而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房屋产权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产籍管理
    第二十九条 房屋产籍资料由房屋登记机构统一管理,并建立健全房屋产籍档案和房产测绘的管理制度。
    房屋产籍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和制度,管理房屋产籍档案。
    第三十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将房屋产籍资料整理归档,并根据房屋产权的变化,及时对房屋产籍档案进行调整和补充。
&n

www.dichanshequ.com bsp;   第三十一条 房屋产籍资料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有关内容应当一致。
    房屋权利人对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内容有异议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核查房屋原始资料,并以房屋原始资料为准。
    第三十二条 房屋的测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由具备资格的专业队伍依照规范要求实施。
    第三十三条 房屋产籍资料的更改,必须加盖房屋登记机构的核对章和登记工作人员的印章。
    查阅和调用房屋产籍资料的,须出示有关证件。
    第三十四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房屋产籍统计报表制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以隐瞒、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房屋所有权证,没有非法所得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以上或10000元以下罚款。
    涂改房屋产权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房屋产权证书,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伪造、非法印制、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因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房屋产权登记不当,给房屋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标签:银川市  宁夏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宁夏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