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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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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2014)提要: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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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物业监管办、各区(县)物业管理部门、市物业管理协会、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适应我市物业管理服务市场化需求,确保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依法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2005年《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制订了《乌鲁木齐市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乌鲁木齐市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3年12月23日

  乌鲁木齐市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期物业服务,是指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服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宅物业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和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选聘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物业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和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经物业所在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招标备案工作。各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服务企业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第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第九条 前期物业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当地主要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发布招标公告,网站公告时间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具有物业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组织实施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组织实施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及招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承接和开展物业服务招投标业务的代理机构应当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服务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等;

  (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

  (四)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五)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七)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招标文件可参照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服务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包括物业区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总平面图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拟定的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还应提交委托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有异议的,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如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载明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和承诺对未中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经济补偿方式等内容。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审申请书格式和申请人须知;

  (二)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等;

  (三)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材料,包括业绩的证明材料、技术装备和财务状况等;

  (四)要求投标人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资格和业绩等材料等。

  第十六条 经资格预审后,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预审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公开招标的投标截止时间或资格预审截止时间,投标人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同时书面通知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原封退回投标文件。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过多时,由招标人从中随机抽取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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