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规范的规定,但高层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间距不应小于13m。
(6).高层工业建筑、甲类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条文的规定,但高层工业建筑与上述储罐、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7).屋顶承重构件与非承重外墙均为非燃烧体的厂房,当耐火极限达不到本规范表2.0.1中二级耐火等级要求时,其防火间距应按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但上述丁、戊类厂房,其防火间距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
(8).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来自:www.dichanshequ.com)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的规定,但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m。
注: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室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6.00m。
(9).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下述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30m;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30m;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20m;
厂外道路(路边) --15m;
厂内主要道路(路边)--10m;
厂内次要道路(路边)--5m。
注:①散发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电力牵引机车的厂外铁路线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20m。
②上述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如有安全措施,可不受限制。
(10).室外变、配电站与建筑物、堆场、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3.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