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处罚办法
第四十一条 出现出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解雇,情节严重者,上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八)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九)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十)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十一)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十二)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十三)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十四)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处理或辞退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的修改、补充、解释权归集团公司总经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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