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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守则(三)

浏览:6566次 /  时间: 01-04 22:06:39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客服制度

装修公司守则(三)提要:装修公司须为其施工人员办理“临时出入证”,施工人员出入小区时,必须佩戴“临时出入证”,无证人员不得入内

来源自合同范文

  装修公司守则(三)

  1、装修公司开工前需到管理公司保卫部办理“开工证”及“安全施工责任书”。“开工证”及“安全施工责任书”须标明施工地点、内容、及限期等。并一式两份,保卫部、装修公司各一份。装修公司一份粘贴于施工现场(户门)。

  2、装修公司须为其施工人员办理“临时出入证”,施工人员出入小区时,必须佩戴“临时出入证”,无证人员不得入内。

  3、装修公司要明确施工现场的治安、消防负责人。如因工作需要须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明火作业时,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并提前三天在保卫部备案。

  4、装修公司使用电器设备时,须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严格执行操作程序,禁止乱拉临时电线,并于每日收工前切断电源;

  5、施工现场物料须码放整齐、有序,垃圾及时自行清理或委托,施工时不得锁门;易燃物品定量存放;

  6、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及小区内施工时不得吸烟、不得饮酒、不得喧哗打闹、殴斗滋事;施工区内不得游娱嬉戏,游荡滞留;

  7、装修公司如有物料需运出小区时,须持由保卫部签发的“出门证”,并在大门岗亭处停车办理核检、查验出门手续。

  8、装修公司须在办理施工手续时预交****元押金/户,装修公司须对其工人在施工期间有意无意毁坏或损坏社区物业财产予以赔偿。

  9、装修完工后,由管理公司验收小组会同业户和装修公司对装修工程进行联合检查。如对小区内因违章行为导致物业设施、设备等损坏,管理公司将执行但不限于对五千元押金的违约和经济赔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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