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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2006)

浏览:6170次 /  时间: 01-04 22:08: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广西

    玉政发〔2006〕31号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本级直管公房的管理,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承租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自治区建设厅《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本级直管公房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玉林市市本级管辖的直管公房。

    第三条 本办法称直管公房是指市人民政府委托市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房地产,包括解放后人民政府接管国民党政府的房地产、接管没收封建性质的房地产和依约、依政策收归国有的房地产以及人民法院裁判确权等形式的国有房地产。

    第四条 玉林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直管公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

    玉林市城区房产管理所和玉林市乡镇房产管理所为市人民政府直管公房的房地产合法产权代表人,代表市人民政府对直管公房进行管理(来自:www.dichanshequ.com),并具体承担相关的管理责任。

    第五条 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应坚持“有偿使用、以租养房”,“盘活、保值、增值”,“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直管公房承租人(单位)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直管公房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六条 直管公房承租人(承租单位、承租个人)或直管公房使用人(使用单位、使用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直管公房产权产籍管理

    第七条 直管公房管理部门负责直管公房的房地产产权产籍的管理。应做到产权确认有合法依据,产权归属清楚。建立健全完整的产权产籍档案。

    第

www.dichanshequ.com 八条 直管公房由直管公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不得无偿划拨给任何使用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承租或使用直管公房的单位或个人改建、扩建直管公房,产权必须按合约确定;不经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同意,擅自改建、扩建直管公房的,产权全部属国家所有。

    第十条 直管公房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和安置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章  直管公房租赁管理

    第十一条 直管公房管理部门负责直管公房的租赁和使用的管理。承租人或使用人必须与直管公房管理部门签订租赁或使用合同。约定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交付方式、房屋修缮责任、房屋安全管理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凡承租直管公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住宅直管公房一律实行公开招租或双方协商议定租金。

    第十三条 住宅直管公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执行市物价主管部门最新的直管公房租金标准。

    第十四条 直管公房实行租赁保证金制度。非住宅直管公房租赁保证金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住宅直管公房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收取不超过六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解除租赁关系的,租赁保证金如数退还承租人(不计息)。

    第十五条 直管公房的承租人必须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住宅直管公房的租赁对象是有本市城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居民的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含自建房、集资房、房改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建筑面积少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并且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住宅直管公房的租赁对象安排,坚持优先安排经民政部门批准,已领取城镇最低收入生活保障金的住房困难户。

    第十七条 租赁住宅直管公房实行申请、审核、退出管理制度,其程序为:

    (一)申请人持申请表、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本辖区户口证明及身份证(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还需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等材料,向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www.dichanshequ.com 把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并告知申请人。符合租赁条件的,按照有相关规定及困难程度等条件,轮候配租。

    (三)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对租住直管公房的住房困难户每年进行一次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复核。根据复核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凡不再符合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租金按普通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执行;凡超出第十六条规定住房标准的租户,必须限期内退出现租住公房。

    第十八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产管理所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索赔损失:

    (一)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二)拖欠住宅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

    (三)住宅公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四)利用公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故意损坏公有房屋的;

    (六)将承租的公房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七)擅自买卖公有房屋的;

    (八)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

    (九)经复核已不属于住房困难户的。

    第四章  直管公房维修改建管理

    第十九条 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每年制定年度维修计划,及时维修,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 非住宅直管公房的修缮责任,由租赁双方协议约定。

    第二十一条 住宅直管公房及其附属设施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直管公房管理部门修缮的,由直管公房管理部门负责维修。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或合同约定由承租方维修的,由承租方负责维修。

    第二十二条 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对旧危直管公房进行维修、改建、扩建时国土、规划、建设、市政等部门应当给予政策扶持,并按照经济适用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对直管公房的维修,承租人应积极配合,不得借故拒绝搬迁和阻挠

www.dichanshequ.com 施工,对拒绝搬迁和阻挠施工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直管公房,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必须及时书面通知承租人搬迁,并从通知之日起停收租金。承租人必须按照房产管理所规定的期限搬迁完毕,否则一切后果由承租人负责。对拒绝搬迁的,由直管公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直管公房及附属设施,不经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私自装修、改建或扩建。凡未经同意,擅自拆改、扩建的房屋面积产权属国家所有,并按相关规定的租金标准交纳租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强占直管公房的,责令其限期搬出,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 故意损坏、危害直管公房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乱搭乱盖公房的,责令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造成安全事故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经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审核不符合租赁住宅直管公房的租户,应终止租赁合同,并限期退出承租公房,逾期不退出者,由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起诉强制执行,并由该承租户承担一切费用。

    第三十条 承租人对直管公房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时,可提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直管公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直管公房管理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违法乱纪等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直管公房的承租人或使用人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县级玉林市1995年5月5日印发的《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玉林市直管公房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玉政发[1995]81号)自行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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