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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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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提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人口与计生部门,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

文章来源于 房 地 产(www.dichanshequ.com)

  南宁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业主大会规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南宁市房产主管部门依法对南宁市城区、开发区范围内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房产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不得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业主委员会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召开的程序及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人口与计生部门,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二章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和行使

  第六条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业主拥有的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共同确定。

  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物业建筑面积按照每1平方米为一个计算单位,不足1平方米的部分四舍五入。每位业主持1张选票,选票中标明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共有产权人或者同一业主拥有多个产权的,以一个业主计算。

  第七条业主拥有的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按业主所持有的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建筑面积来计算,包括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车库、杂物房等;

  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使用但尚未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按房屋销(预)售合同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未出售的房屋建筑面积,按房屋测绘面积备案的结果计算。

  第八条下列物业的建筑面积不计入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

  (一)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二)权属有争议的物业。

  第九条业主应当自行行使投票权。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行使投票权。

  第十条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行使投票权。业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投票权。

  第十一条共有物业的业主投票时,只能行使一次投票权,可由共有人共同行使也可委托其中共有人行使。委托其中共有人行使的,应当有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书面委托。

  第三章业主大会的成立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有效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会议方能有效召开。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作出下列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

  (五)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作出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一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

  第十七条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经20%以上业主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该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

  第十八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内容包括:

  (一)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其他需要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第十九条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接到业主的书面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核实业主联名签名情况;

  (二)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三)了解物业项目的开发建设情况。

  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城区、开发区房管理部门做好以上工作。

  第二十条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核实情况后,对于符合条件的,20个工作日内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人数为5—15名的单数。

  报名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业主应当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完全履行业主义务。

  第二十二条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对报名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人员进行资格核查后,确定筹备组成员名单。

  如报名的业主超过预定人数的,可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

  如报名的业主未达到预定人数,可延长报名时间3至7日,经延期仍未达到预定报名人数的,则停止指导。

  第二十三条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应将拟确定的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5日以上。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业主大会筹备组正式成立。

  公示期间,如业主提出异议的,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应当调查核实。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推选1-2名联络人负责召集业主大会筹备组会议及与指导部门联络。

  业主大会筹备组不接受指导和监督,自行开展筹备工作的,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对其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不予备案。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做好会务准备工作;

  (二)参照房产主管部门提供的示范文本,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

  (三)确定小区的房屋产权名册,确定业主的总投票权数(即专有部分物业总建筑面积和业主总人数);

  (四)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草案),并确定表决票、选票的发放、监票、验票、唱票及计票的人员名单。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60日内,在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筹备组自行解散。

  非筹备组的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完成筹备工作的,经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发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的通知,通知内容应当包含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的条件、方式、领取报名表的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报名时间为3-7日,并公示以下相关材料: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二)《管理规约》(草案);

  (三)成立业主大会、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草案);

  (四)选票、表决票(样本);

  (五)业主的总投票权数(即专有部分物业总建筑面积和业主总人数);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组成,人数为5至15人的单数,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截止报名时间,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尚未达到预定人数,可继续征集业主报名参加,延长期限最长为7日。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遵纪守法;

  (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管理费用、专项维修资金、公摊水费、电费等;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

  (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组织能力;

  (六)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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