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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暂行)

浏览:6922次 /  时间: 01-04 22:08:24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广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

    第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的原则: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四)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五)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来自:www.dichanshequ.com)、审核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教育、农业、工商、统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及辖有农业户口居民的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低保申请对象的审查和保障金的发放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办农村低保待遇申请的接收、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以及材料上报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保障标准和保障对象

    第五条 农村低保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我市维持农村居民最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六条 凡持有本市农业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50元的农村居民,均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第七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或者抚(扶)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第八条 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家庭成员,户口已转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按同一户口家庭成员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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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家庭成员分别持有农业、非农业户口的,持农业户口的成员按本规定申请农村低保,非农业户口成员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农村低保:

    (一)户口已分立的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

    (二)提出申请前三年内购买商品房、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或者家庭购买建房用地和自建房的;

    (三)拥有汽车、农用车或者摩托车(不含残疾人代步车)等非基本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家庭;

    (四)家庭成员持有通讯工具且月费用总额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30%的;

    (五)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择校就读、家庭成员自费出国留学的;

    (六)经有关部门认定,因参与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且尚未改正,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未经执行有关部门的处理或未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

    (八)在提出申请前两年内大操大办婚丧嫁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九)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拒绝核查的;

    (十)其他依法不能享受农村低保的。

    第三章 家庭收入的计算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一)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农副产品产量按当年统计部门公布当地的数据为准);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三)实行基本生活保障领取的生活补助费、养老金;

    (四)依法取得的赡养费、抚(扶)养费;

    (五)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予;

    (六)领取的救济款(物);

    (七)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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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费;

    (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三)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四)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五)因意外伤亡或因工(公)伤亡获得的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工(公)伤赔偿金等;

    (六)独生子女保健费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费;

    (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

    (八)农村贫困家庭大病救助费;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计入家庭成员收入的。

    第十三条 因土地被征用,并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人员,按当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和家庭人口计入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

    第四章 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第十四条 农村低保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凡申请享受农村低保的,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居)民小组在每年的11月15日前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下一年度农村低保的书面申请,遇到特殊情况,经县(区)民政部门同意可随报随批。申请人填写《农村居民低保待遇申请书》,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2.户籍证明。包括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复印件。

    3.与审批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

    (1)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2)年龄超过18周岁的在校学生出具所在学校证明。

    (二)受理:村(居)委会在接到书面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提请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对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应当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日以上。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救助金额等,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村(居)委会复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有关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初审,必要时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并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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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并委托村(居)委会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发放:对符合条件、经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的农村低保对象,保障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以货币发放为主的形式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实物以粮食为主),条件允许的地方可以通过银行直接支付给低保对象。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按年度审批、按季发放制度。

    第十六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对无家庭收入的农村居民,按照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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