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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1997)

浏览:6574次 /  时间: 01-04 21:40:1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广西

    (五)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台湾同胞投资的地方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受理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诉事项。

    受理投诉的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

    (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三)对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有权建议主管部门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

    (四)对重大事件,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五)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投诉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在30日内处理完毕。投诉事项复杂,不能按期处理完毕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延期处理。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不当,造成台湾同胞投资者经济损失的,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赔偿。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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