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台湾同胞投资的地方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受理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诉事项。
受理投诉的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
(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三)对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有权建议主管部门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
(四)对重大事件,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五)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投诉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在30日内处理完毕。投诉事项复杂,不能按期处理完毕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延期处理。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不当,造成台湾同胞投资者经济损失的,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赔偿。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1997)》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