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法改变处罚种类、幅度,或处罚明显不当、滥施处罚,造成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收费、罚款不开具规定的票据,私分罚没款或私分收取的占用、利用、损坏路产的赔(补)偿款项的;
(五)使用、私分或损坏暂扣的财物的;
(六)不维护施工现场交通秩序的;
(七)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三十九条 公路施工、养护单位不维护施工现场秩序,导致交通混乱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对施工、养护单位可给予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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