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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

浏览:6390次 /  时间: 01-04 22:06:39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重庆市

    第二十九条  驻在公园内的单位和人员应遵守公园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根据公园的规模、游人量和治安工作的需要,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安机关可依法设立治安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在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户外商业性广告;

    (二)破坏公园植被及景观,损毁公园花草树木、擅自进入草坪绿地;

    (三)污损、毁坏公园设施、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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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擅自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宿营;

    (五)向公园倾倒杂物、垃圾及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塑料包装等废弃物;

    (六)恐吓、捕捉和伤害受保护动物;

    (七)喧闹滋事,妨碍公共安宁;

    (八)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未经批准的;

    (二)擅自改变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

    (三)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规定验收的。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委托未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任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园管理机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处赔偿额两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由公园管理机构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同意占用公园用地的;

    (二)擅自发给公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三)越权发放移植、砍伐公园树木许可证的;

    (四)挤占、挪用、贪污赔偿费、建设费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三十七条  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因公园管理责任,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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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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