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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实施办法

浏览:6442次 /  时间: 01-04 21:40:1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重庆市


    第112号

    《〈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1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市一级设立。

    第三条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应坚持突出贡献原则,兼顾其代表性和重庆市整体对外开放的需要。

    第四条“重庆市荣誉市民”的日常联系和服务工作,分别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外办、市侨办、市台办、市人事局负责。

    第五条“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仪式,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实施。

    第六条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程序按照《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推荐单位在履行报批手续前应征得推荐对象同意,不得向推荐对象作出任何承诺。

    第八条除《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规定的待遇外,获得“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不承担重庆市民应有的义务也不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九条重庆市荣誉市民证书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印制。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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