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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浏览:6745次 /  时间: 01-04 21:40: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重庆市
    服务性收费

    由代办拆迁单位向委托的拆迁人收取

    主要用于:对被拆迁房屋(含附属物)及其所有人、使用人进行调查摸底,拟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动员拆迁、代办草拟或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组织实施等。

    房屋

    评估费

www.dichanshequ.com >    执行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的房地中介服务收费标准(计价格〔1995〕971号)

    服务性收费

    附件5:

    重庆市主城区拆迁房屋增加安置面积标准

    住宅房屋

    ⒈在拆迁范围外或就近(地区类别相同)用旧房安置的,按户增加居住面积3-5平方米。

    ⒉在主城区范围内或从主城区范围内迁往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用新房安置的,按附件2的划分标准,每降低一个地区类别,按户增加居住面积2-3平方米,但增加的居住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5平方米;用旧房安置的,增加居住面积3-5平方米,但增加的居住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0平方米。

    ⒊安置对象人均居住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按正式户口常住人口人均8平方米的居住面积进行安置。

    非住宅房屋

    ⒈在拆迁范围外或就近(地区类别相同)用旧房安置的,增加建筑面积10%-15%。

    ⒉在主城区范围内或从主城区范围内迁往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用新房安置的,按附件2的划分标准,每降低一个地区类别,按户增加建筑面积5%-10%,但最高不得超过30%;用旧房安置的,增加建筑面积10%-15%,但最高不得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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