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重庆市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浏览:6760次 /  时间: 01-04 22:06:17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重庆市
    第三十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 行业标准,保证维修服务的质量。
    第三十一条    从事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制定的作业 质量标准。尚未制定作业质量标准的,按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作业。
    农业机械作业质量发生争议的,由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乡(镇)人民政府或区、 县(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安 全 监 理

    第三十二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依法 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能,负责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的处理。
    农用运输机械在道路上行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凡购置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农用动力机械、运输机械 的单位和个人,应持 产品合格证和推广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手续,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牌照和 有关证件。未取得牌照和有关证件的,不得投入使用。
    依照前款规定领取牌照和证件的农用动力机

www.dichanshequ.com 械、运输机械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第三十四条    凡驾驶、操作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农用动力机械、运输 机械的人 员,应经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
    对农业机械驾驶证和操作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第三十五条    农业机械必须保持机件完好,安全设施齐全,技术状况良 好;严禁 擅自改装改型农业机械,确需改装改型的,应经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核准。
    农业机械应制定安全使用制度,建立安全组织,确保安全作业。
    第三十六条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立即采取抢救措 施、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护、勘查现场,尽快恢复 生产秩序。
    第三十七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时,根据检验或 鉴定的需要,可暂时 扣留当事人的农业机械和有关证件,待检验或鉴定后立即归还。扣留农业机械和有关证件, 应开具凭证。

    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向农业劳动者推广未在本地区 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 进性和适用性的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给农业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改变农业 机械科研推广和教育 培训机构财产关系,或者侵占、无偿调拨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及其附属企业资产的 ,由上一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予以制止,责令限期归还被侵占或者调拨的资产;逾期不归还 的,追缴被侵占或者调拨的资产,并提请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 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无证从事维修业务或者超越技 术等级承揽维修服务 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不补办手续的,可处五百 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报废、转让国家投 资购置的农业机械和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比照其重置价格责令偿还。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推广许可证生产农业机械 新产品的,由县级以 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补办手续;逾期
&n

www.dichanshequ.com bsp;   不补办手续或其产品不合 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至五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 械主管部门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提请有关机关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向农业机械经营者集资、收费和摊派的;
    (二)损毁、破坏、盗窃农业机械设备和设施的;
    (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农业机械产品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维修农业机械质量不合格的, 应当进行返修,给委 托方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应 责令其改正,并可给 予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驾驶、操作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扣押驾驶证 、操作证。
    第四十六条    农业机械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 受贿的,没收非法所 得,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解 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标签:重庆市  农业机械  重庆市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重庆市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