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政办发〔2006〕40号
佳木斯市城镇老龄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不具备劳动能力的城镇老龄居民医疗保险问题,促进社会稳定及和谐社会建设,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居住、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城镇老龄居民)均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
第三条 城镇老龄居民参保须填报城镇老龄居民参保登记表,参保时提供本人户口、身份证及复印件、近期免冠1寸照片4张。
第四条 城镇老龄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和待遇相挂钩的原则。
第五条 城镇老龄居民参保形式为单建统筹,(来自:www.dichanshequ.com)保住院和门诊慢性病。
第六条 城镇老龄居民按性别和年龄段划分平均缴费年限。
男:60—70周岁(含70周岁)为12年;71—75周岁(含75周岁)为10年;76周岁以上为7年。
女:50—55周岁(含55周岁)为15年;56—70周岁(含70周岁)为12年;71周岁—75周岁(含75周岁)为10年;76周岁以上为7年。
第七条 原系国有企业退休职工的城镇老龄居民参保时持本人档案可视同两年的缴费年限。
第八条 城镇老龄居民缴纳医疗保险费以2005年度全市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支出876元为标准,参保时按其年龄所对应的缴费年限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 城镇老龄居民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须参加大额医疗救助,每人每年80元,按其年龄所对应的缴费年限一次性缴纳。城镇老龄居民年龄超过大额医疗救助规定的一次性缴费年限后,每年须按年缴纳。
第十条 城镇老龄居民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六个月后,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待遇。参保前患有恶性肿瘤、肝硬化、器官移植、尿毒症的人员,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万元。
第十一条 城镇老龄居民参保时段为2006年8月至12月末,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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