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政发〔2007〕20号
二○○七年七月四日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15%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本人及配偶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病、大病的。
第五条 缴存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四)、(五)、(七)、(九)情形提取公积金的,在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情况下,(来自:www.dichanshequ.com)可以同时提取配偶及同一户口的子女、父母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必须取得本人书面同意,且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金额。
第六条 缴存人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七条 缴存人调离本市,缴存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以提取或转移到新调入城市。
第八条 缴存人符合一项(指偿还贷款或付房租)或者多项提取条件的可以多次提取,但各次提取行为应间隔一年以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九条 购、建、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不超过该购、建、修行为发生(以发票或证明文件明示的时间为
第四章 提取手续
第十五条 缴存人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文件:
(一)离休、退休的,需要提供离休证、退休证。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要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组织提供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三)出境定居的,需要提供签证、原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提供的户口注销证明。
(四)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缴存人的账户余额的,需要提供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公安部门出具的宣布死亡证明、代领人身份证、合法代领身份证明、代领人填写的《住房公积金委托代领声明书》。
(五)户口迁出本市需转移住房公积金的,需要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迁出证明或户口复印件。
(六)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到外地重新就业的,需要提供新单位的劳动用工合同。
(七)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
1.用于支付首付款余额的,需要提供市级房产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购房合同、部分首付款收据及开发商开户行、账号、户名。
2.已全额付款的,需要提供产权证、契税发票;如果暂不能办理产权证的,需要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六条 缴存人及受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先向单位申请,单位对缴存人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盖章。
(二)由缴存人本人或受托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向中心所辖办事处提出申请。
(三)由缴存人本人或受托人去银行办理公积金提取。
(四)由缴存人本人办理提取业务的,提取后应将《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不按规定为缴存人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缴存人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住房公
积金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
第十八条 对符合提取条件且手续齐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即时办理。情况复杂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或不准提取的决定。特别复杂的,可以延期至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第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虚假证明,套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追回所套取的金额,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构成犯罪的,要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套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要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购买自住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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