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大庆市建筑节能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庆政办发〔2006〕42号
发布日期:2006-4-16
执行日期:2006-4-16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大庆市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大庆市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加大推进力度
(一)建立整体推进工作机制。建筑节能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在制定政策、监督管理、产业发展、技术保障、舆论引导等方面加强综合研究,形成合力,整体推进。对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竣工备案、销售等建设环节实行闭合管理,对城市与农村建筑、新建与既有建筑、居住与公共建筑全面实施节能。
(二)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我市城区(含县城)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设项目应全面执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到2010年,全市城乡民用建筑全部按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设计和施工;城区执行节能65%标准的新建民用建筑占现有民用建筑总量的10%,对200万平方米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村镇纳入统一规划、建设的居住和公共建筑于2008年执行现行国家、省、市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鼓励农村住宅采取节能措施。
石油、化工等工业建筑项目应积极实行节能。其中,为生产设施配套的办公和管理用房必须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统一执行大庆市节能建筑质量专项备案登记
二、优化设计,发挥规划调控作用
(一)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详规划应当就土地、能源、水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进行研究论证,充分体现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的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市详细规划应充分考虑建筑的布局、体形、朝向、通风和绿化等方面对建筑节能的要求,通过规划布局,降低能源消耗,改善建筑环境,减轻热岛效应,并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的调控作用,推进节能省地型建筑的发展。
(二)建筑设计要遵循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原则,充分利用有利的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优选适宜的建筑造型和围护结构形式,采用先进、成熟、适用的建筑节能技术。
(三)供热系统要遵循清洁、环保、高效的原则,充分论证供热方式、燃料种类、采暖方式,选用高效率的用能设备,努力降低建筑综合能耗。
三、突出重点,推进墙材革新
(一)加大新墙材研发工作力度。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建筑应用为龙头,要把开发非粘土产品作为重点,逐步形成符合我市建筑市场需求、能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的主导产品。加快发展以粉煤灰、建筑渣土、化工原料等固体废弃物为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积极推进具有隔热保温性能的节能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和生产,鼓励和支持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中的应用,促进墙体材料产品向轻质、高强、环保方向发展。
(二)加大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力度。制定和实施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标准和建筑设计、施工技术
四、明确责任,规范建设行为
(一)严格建筑节能标准。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竣工验收时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不得擅自变更节能设计,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不按节能设计要求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建筑节能情况载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在销售过程中明示,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材料及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
(二)严格建筑节能设计。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按节能要求进行节能设计。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中必须编制节能篇(章),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内容应包括:建筑热工计算书、节能设计主要技术措施及相关节能材料、节能产品的技术参数等。
(三)严格建筑节能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进行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为不合格。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在审查报告中增加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质量专项审查表》,并抄送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四)严格节能建筑施工。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要求,将节能技术标准、规范和工艺落实在施工中,并在施工现场显着位置予以公示,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应确保工程符合节能标准和设计质量。
(五)严格节能建筑监理。监理单位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及设计文件,对照节能技术标准,制定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实施节能的内容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应对建筑节能的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五、完善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一)建筑节能工作须纳入基本建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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