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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县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暂行办法

浏览:6372次 /  时间: 01-04 21:42:4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黑龙江
    呼兰县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为加速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调动企业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把企业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基金作为考核企业经营效益和法人代表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财政、审计、企业主管部门在考核企业经营效益时,要同步检查和考核企业社会保险金的缴纳情况。
    第三条 凡是有能力支付职工工资和缴纳税金的企业,必须于每月15日前将当月应缴社会保险金足额缴到社会保险机构。企业在补发工资时,必须补缴所欠的社会保险金。企业所享受的退税必须优先补缴社会保险金。
    第四条 凡年度内欠缴社会保险金3个月的企业,不得为先进单位,不准晋升工资和发放奖金。企业法人代表不得享受政府奖励。凡被评先、评优或兑现奖金时,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必须出具社会保险机构核发的足额缴费证明。
    第五条 企业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来自:www.dichanshequ.com)的罚款。
    第六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金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征缴社会保险金;迟延缴纳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对欠缴社会保险金的企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暂停核办工资基金。
    银行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银会计{1995}004号文件精神,根据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的特约委托收款凭证直接办理划款。收付双方无须事先签订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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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企业欠缴社会保险金期间,不准购买小汽车、移动电话;不准建办公楼和住房。企业已经购置的小汽车、移动电话要进行变卖和转让,所得奖金必须全部用于缴纳社会保险金。今后,企业购买小汽车、移动电话、兴建办公楼及住宅楼时,必须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手续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对不经审核,擅自购置小汽车、移动电话、建办公楼及住宅楼的单位,监察、审计部门要予以查处。
    第九条 对有能力缴纳社会保险金而拒不缴纳的或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逃避缴纳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 亏损企业的厂房、场地、车间、办公楼、临街门店摊床出租及三产等收入,必须优先缴纳社会保险金。企业出租或发包厂房、店铺、摊床等,要明确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责任人,并在租金和承包费中代扣社会保险金。企业不准挪用代扣的社会保险金。如发生挪用现象,除追回挪用奖金外,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罚款。
    第十一条 破产企业在财产清算时,按法律规定优先清偿以前欠缴的社会保险金和企业离退休人员以后不少于10年所需的养老费用。企业被拍卖出售时有关社会保险事宜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政发{1998}8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按照《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发{1998}8号文件)的规定,其社会保险费用以上年度全县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缴费基数,按规定的比例,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缴纳。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中心代扣。
    第十三条 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及个体劳动者,应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缴纳养老保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建立个人帐户。
    第十四条 企业由于经济困难、确实无力缴纳社会保险金的,经本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同意后,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报县政府批准后可以缓缴。但缓缴期限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企业拖欠社会保险金达3个月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告;超过6个月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拍卖其动产、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补抵社会保险金。
    第十六条 凡借用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都必须与社会保险机构协调,做出还款计划,限时偿还。逾期不还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追缴。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要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将没收的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同和其他直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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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征缴要实行目标管理。年初由社会保险部门编制全年征缴计划,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下达给各主管局和各企业。县长与各系统主管副县长、各系统主管副县长与各系统主要领导、各系统主要领导与其管辖下的各企业法人代表分别签订责任状。半年初评,年终总评。视任务完成情况给予奖惩。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劳动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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