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勘察测量管理试行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0-12-13
执行日期:2000-12-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加强城市勘察测量(以下简称城市勘测)管理,保障城市勘测事业的顺利发展,确保城市勘测质量和资料完整、准确和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勘测活动的单位和使用本省城市规划勘测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勘测是指为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城市建设和管理所提供的必要基础资料所进行的勘测工作。
第四条城市勘测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的前提工作和基础,必须坚持为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
第五条省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勘测工作。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城市勘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城市勘测工作,(来自:www.dichanshequ.com)黑龙江省建设厅是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城市勘测管理工作主要内容
第六条城市勘察的主要内容
(一)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
(二)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勘察;
(三)城市灾害性环境的地质勘察;
(四)编绘出版城市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系列图集(册)等;
(五)地质信息资料产权管理和有偿使用;
第七条城市测量的主要内容
(一)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用
第三章城市勘测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第八条省城市勘测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城市勘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定;研究制订省城市勘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定;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全省城市勘测行业发展规划,进行实施协调,指导业务协作,下达和管理省指令性城市勘测任务计划;
(三)组织审批涉及城市规划与建设全局性的城市勘测项目方案,组织审验勘测报告、成果、成图、资料。负责城市勘测技术成果鉴定和审批工作;
(四)负责全省城市勘测市场和行业管理,核定全省城市勘测单位的作业资料。负责办理外省城市勘测单位进入我省城市从事勘测活动的资格查验和备案工作。指导全省城市勘测项目招投标的管理;
(五)组织审查城市勘测行业技术革新与交流项目,推广应用城市勘测新技术,负责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开发、有偿利用及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省城市勘测单位对使用仪器的标准计量、检验、质量检测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县城市规划勘测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研究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勘测行政法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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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城市勘测市场管理
第十条城市勘测单位和城市勘测技术作业人员,依法分别取得国家或省城市勘测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勘测资质证书》和《城市勘测技术岗位证书》后,方可按资质规定范围内从事城市勘测任务和实施技术作业。
城市勘测单位资质和岗位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由省勘测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十一条本省建设系统外的勘测单位,包括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需进入城市勘测市场进行勘测工作的,必须向省建设厅办理《黑龙江省单项城市勘测许可证》后,方可承担城市勘测任务;
第十二条外省持有甲级资格证书的城市勘测单位来黑龙江省从事城市勘测时,必须按规定向黑龙江省建设厅申请办理《黑龙江省单项城市勘测许可证》。并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勘测任务登记。
第十三条本省城市勘测单位跨行政区域从事勘测任务时,应持《城市勘测资质证书》到任务所在城市勘测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省内申请办理《黑龙江省单项城市勘测许可证》非建设系统内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国家测绘局核发的甲、乙级资格证书;
2、单项证书的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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