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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勘察测量管理试行办法(2000年)

浏览:6781次 /  时间: 01-04 21:39:3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黑龙江

    黑龙江省城市勘察测量管理试行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0-12-13
    执行日期:2000-12-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加强城市勘察测量(以下简称城市勘测)管理,保障城市勘测事业的顺利发展,确保城市勘测质量和资料完整、准确和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勘测活动的单位和使用本省城市规划勘测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勘测是指为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城市建设和管理所提供的必要基础资料所进行的勘测工作。
    第四条城市勘测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的前提工作和基础,必须坚持为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
    第五条省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勘测工作。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城市勘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城市勘测工作,(来自:www.dichanshequ.com)黑龙江省建设厅是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城市勘测管理工作主要内容
    第六条城市勘察的主要内容
    (一)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
    (二)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勘察;
    (三)城市灾害性环境的地质勘察;
    (四)编绘出版城市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系列图集(册)等;
    (五)地质信息资料产权管理和有偿使用;
    第七条城市测量的主要内容
    (一)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用

www.dichanshequ.com 的1:500、1:1000、1:2000、1:5000等基本比例尺基础地形图测量。
    (二)城市规划区内各等级城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的建立,以及测量标志的管理与维护。
    (三)城市工程测量,主要是城市规划用地和建设项目定线、验线、征拨地;市政工程;房产地籍;工程测图、地下管线;人防工程、沉降变形及建设工程竣工测量;
    (四)编绘出版各种比例尺地形图、专题图集册、旅游图等;
    (五)城市大比例尺航空摄影、摇感测量及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开发与有偿利用。

    第三章城市勘测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第八条省城市勘测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城市勘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定;研究制订省城市勘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定;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全省城市勘测行业发展规划,进行实施协调,指导业务协作,下达和管理省指令性城市勘测任务计划;
    (三)组织审批涉及城市规划与建设全局性的城市勘测项目方案,组织审验勘测报告、成果、成图、资料。负责城市勘测技术成果鉴定和审批工作;
    (四)负责全省城市勘测市场和行业管理,核定全省城市勘测单位的作业资料。负责办理外省城市勘测单位进入我省城市从事勘测活动的资格查验和备案工作。指导全省城市勘测项目招投标的管理;
    (五)组织审查城市勘测行业技术革新与交流项目,推广应用城市勘测新技术,负责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开发、有偿利用及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省城市勘测单位对使用仪器的标准计量、检验、质量检测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县城市规划勘测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研究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勘测行政法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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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ichanshequ.com sp;  (二)组织制订并实施本行政区内的城市勘测行业的发展规划,开展城市勘测业务的检查、协调、指导与管理,组织落实国家及省下达的指令性城市勘测任务;
    (三)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和国家委托的勘测标志;
    (四)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勘测作业技术质量监督、技术方案审查、城市勘测成果的初审和审查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勘测市场管理,对进入本行政区内从事城市勘测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资格查验、备案、注册、任务登记、合同审核,具体管理城市勘测项目招投标活动;
    (六)组织和管理城市规划定线、建设工程放线、验线、拨地、市政工程、房产地籍、地下管线、人防工程及建设工程竣工和沉降变形等项目的勘测工作;
    (七)组织审查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勘测行业技术革新及信息交流,总结推广城市勘测管理与城市勘测新技术。负责优秀工程和先进集体(个人)评奖工作;
    (八)负责管理城市勘测成果、资料,统一提供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必要的基础资料。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勘测资料与地理信息的开发和咨询服务;
    (九)协助计量监督部门搞好城市勘测仪器的标准、计量检验、检测工作。

    第四章城市勘测市场管理
    第十条城市勘测单位和城市勘测技术作业人员,依法分别取得国家或省城市勘测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勘测资质证书》和《城市勘测技术岗位证书》后,方可按资质规定范围内从事城市勘测任务和实施技术作业。
    城市勘测单位资质和岗位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由省勘测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十一条本省建设系统外的勘测单位,包括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需进入城市勘测市场进行勘测工作的,必须向省建设厅办理《黑龙江省单项城市勘测许可证》后,方可承担城市勘测任务;
    第十二条外省持有甲级资格证书的城市勘测单位来黑龙江省从事城市勘测时,必须按规定向黑龙江省建设厅申请办理《黑龙江省单项城市勘测许可证》。并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勘测任务登记。
    第十三条本省城市勘测单位跨行政区域从事勘测任务时,应持《城市勘测资质证书》到任务所在城市勘测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省内申请办理《黑龙江省单项城市勘测许可证》非建设系统内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国家测绘局核发的甲、乙级资格证书;
    2、单项证书的申请报告

www.dichanshequ.com (附该项目的意向性合同、协议、委托书右项目证明);
    3、近三年来的勘测成果和质量评定等级材料;
    4、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经审查属实、合格后,方可发给《黑龙江省单项城市勘测许可证》。有效期至该荐工程验收合格为止。
    第十五条城市重点勘测项目,实行招投标管理。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勘测主管部门向省城市勘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省城市勘测主管部门对招投标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招投标准备工作要充分,标书要明确要求,权益不得任意更改。本着公平、公证的原则,评委会必须有甲方代表、主管部门领导、勘测专家等人员参加,严格按标书要求评定,并当场公布结果。
    第十七条具体招投标文件的拟定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应当以城市勘测质量、技术水平为中标的主要条件。严禁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如发现此类问题,有关部门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下列城市勘测项目应实行招投标:
    (一)县以上(含县)城市各类大比例尺地形图及地质的勘测;
    (二)当地城市规划列为重点工程项目的勘测;
    (三)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项目,指令性的市政工程、地下管线。
    (四)当地城市规划部门规定的其它重点勘测项目。
    第十九条城市勘测收费标准,由承包方与委托方在签订任务合同时,按国家《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测绘收费标准》进行综合取费(或按标底价及协议执行)。
    第二十条建设系统外的城市勘测单位,在领取《黑龙江省单项城市勘测许可证》后,应向省建设厅缴纳办证手续费和1~2%的业务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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