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兰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及《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来自:www.dichanshequ.com)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四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授权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受上一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招标范围、条件与方式
第五条 下列投资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企事业单位投资或控股的工程;
(三)政府各部门投资建设的工程;
(四)中外合资或独资的建设工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工程。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已经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和规划审批手续;
(三)初步设计、概算已经批准,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取得;
(五)满足招标
第三章 招标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采用项目全过程招标、分阶段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但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划分成若干部分进行招标。
第十条 对建设工程中的电气、水暖等配套工程的招标,必须在具备相应资质企业中进行。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建设单位向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提出招标申请并填写招标申请书;
(二)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办审定;
(三)发布招标广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投标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投标申请,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填写投标资格审查通知书,并报招标办审查;
(五)向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六)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七)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八)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九
第四章 投标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第五章 标底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可由招标单位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单位编制。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当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省、市规定的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进行编制。
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位编制的标底要在投标前3天报送县招标办审定;
第二十二条 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六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三条 开标、评标、定标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二十四条 评标前招标单位要参照有关规定,制定评标原则和办法,并报县招标办审定。
第二十五条 招标单位须在开标会议上,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启封投标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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