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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浏览:6789次 /  时间: 01-04 21:40:3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黑龙江
    (一)未密封的;
    (二)无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和受聘专业人员组成,应为7人以上的单数,最少不低于5

www.dichanshequ.com 人,其中受聘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2/3,在评委库中按专业类型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等对投标书及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提出评标报告,并根据投标单位的数量推荐,1到2家为中标候选单位。
    第二十八条 评标方法可采用百分法或评议法,评标方法由县招投办确定。
    第二十九条 评标要按照平等竞争、公平合理的原则,对投标单位的工程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业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采用百分法,投标报价打分应占综合评价打分的40%-65%.
    第三十条 中标单位由招标单位依据评标报告,在其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名单中择优确定,并报县招标办审核后办理中标手续。
    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10天内签订书面合同,并按规定向县招标办交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之一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予以罚款:
    (一)应当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对建设单位处以未招标工程造价3%-5%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
    (二)应当公开或者邀请招标而采取议标方式招标的,或议标未经批准而采取议标的,对建设单位处以30000元-50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30000元-50000元罚款;
    (三)未按规定程序招标的,对建设单位处以5000元-2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投标单位和个人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投标单位和个人与招标单位和个人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其中标无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都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建设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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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呼兰县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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