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之一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予以罚款:
(一)应当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对建设单位处以未招标工程造价3%-5%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
(二)应当公开或者邀请招标而采取议标方式招标的,或议标未经批准而采取议标的,对建设单位处以30000元-50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30000元-50000元罚款;
(三)未按规定程序招标的,对建设单位处以5000元-2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投标单位和个人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投标单位和个人与招标单位和个人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其中标无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都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建设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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