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筑管理、市政公用管理和房地产管理等方面的档案。
5.各历史时期的用地、建筑现状图等。
五.市政工程档案:
城市道路、停车场、路灯、桥梁、涵洞、河道、防洪堤坝、污水处理厂、泵站及雨污管道工程等竣工档案。
六.公用设施档案:
1.给水工程:水源、取水、净化、泵站、贮水池、输配水等工程竣工档案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2.供气工程:制(储)气厂总平面布置图、地下管线配置图、厂房和供气设施工程(气柜、调压站、输气管道网等)竣工档案;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装站、供应点工程竣工档案。
3.供热工程:热源工程、供热管网和附属设施工程竣工档案。
4.公共交通工程:公共汽车和电车总站的分布图、线路图;大中型停车场、保养场的平面布置图;大修厂、电车整流站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竣工档案。
5.环境卫生工程:公厕、垃圾转运站、粪便和垃圾处理厂(场)、垃圾填埋场等设施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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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重要工程竣工档案。
6.供电工程:11千伏以上线路和电缆工程沿布图以及变电站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等竣工档案。
7.电信工程:广播电视大楼和邮电支局以上的办公楼、营业楼的竣工档案;广播、电视、电讯等有线、无线通讯的机房、电台、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站等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线路、电缆等竣工档案。
七.交通运输工程档案:
1.主要公路及其大中型桥涵工程的竣工档案;长途汽车站的竣工档案。
2.火车站、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桥梁、隧道等工程档案;货场、编组站工程总平面图及地界内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平面布置图等。
3.民航机场的场道、停机坪、夜航灯光、发油站、消防站、候机楼、武警楼、导航台、站区工程等的竣工档案和地下管线综合图。
4.轮渡码头各项工程的竣工档案。
八.工业建筑工程档案:
各工厂的总平面布置图和管线综合图;大中型轻工、纺织、化工、电子仪表、机械工业、电厂、粮食副食加工厂、冷库、粮库、各种油料库等建筑物、构筑物的竣工档案。
九.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1.住宅:新建小区和旧区成片成街坊改造的总平面布置图和基础部分竣工档案以及各种建筑类型的竣工档案;能代表不同时期建筑风格和特色的建筑艺术水平较高的住宅以及新型(新结构、新材料等)住宅的竣工档案。
2.办公楼: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楼的竣工档案。
3.科学文化:各科研单位的总平面布置图和科学试验楼的竣工档案;文化宫、青少年宫、专业的影剧院(俱乐部、礼堂)、报社、纪念馆、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水族馆、老干部活动中心等竣工档案。
4.教育:各级各类院校的总平面图和教学楼、理化试验楼、图书馆的竣工档案。
5.卫生:综合性医院、中医院、妇幼医院、防疫站、地方病、职业病防治所、床位在一百人以上的疗养院等的竣工档案。
6.体育:体育馆(场)、射击场、游泳馆的总平面图和竣工档案。
7.金融、商业、服务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营业楼;大中型百货商场(店)、外贸洽谈楼、宾馆、酒家、高层旅馆(含大饭店)、招待所等的竣工档案。
十.名胜古迹、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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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档案:
1.公园分布图、风景名胜区、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的总平面布置图和管线综合图,主要园林建筑和动物笼舍的竣工档案。
2.绿化现状图、绿地和苗圃分布图等。
3.名木古树的历史记载、坐标位置、照片和统计等。
4.烈士陵园、烈士纪念塔的竣工档案。
5.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古建筑(含石碑、石刻)城市雕塑等的照片、现状图、竣工档案、修缮记录等。
6.清真寺及庙宇工程档案。
十一.环境保护档案:
环境监测、环境治理、环境评价资料及城市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等档案。
十二.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
十三.军事工程档案:
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辖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十四.城市建设科研档案:
城建专业重大科研成果、专题报告、论着;不同时期建筑水平和建筑风格的重要专业设计、定型设计和建筑图集;施工新技术、新材料等的研究及其推广应用的技术经验报告等。
十五.声像档案:
与城市建设有关的录音、录像、照片、幻灯片等方面的档案材料。
附件二:银川市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与报送规定
一、银川市城建档案馆按照《银川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负责对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进行指导、检查、审验和接收工作。
二、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照本规定负责工程建设档案的收集、编制、报送工作。
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的承包合同,应当包含竣工图和施工技术材料的编制要求、套数,交接日期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四、建设单位应当保存本单位建设工程所形成的全部工程建设档案图时,还须向银川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来自:www.dichanshequ.com)建设工程档案中的单份文件材料可采用复印,复印件由建设单位保存,原件报送城建档案馆。
五、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必须真实反映建设过程和工程竣工后的实际情况,并按工程建设程序进行分类、整理和编目,做到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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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完备。
六、编制工程档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文件材料及排列组卷:
建设工程前期及竣工验收文件材料,按先批复后请示、先正文后附件,先文字材料后附图组卷;工程设计文件材料,按设计程序组卷;
施工技术文件材料,按单体组卷;修改依据性文件材料,按单位工程集中组卷。
(二)文件材料的规格:
文件材料要求字迹工整、纸质优良、大小一致,文字材料纸张大小可用16开纸或A4纸,同一卷内要求同样规格;小于标准的要进行托裱。
(三)文件材料的立卷厚度及编号:
(1)文件材料立卷厚度不得超过3公分,立卷时要标明页号,单面书写的文件材料在右上角编写页号,两面书写的文件材料,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编写页号,空白
页不编号。
(2)文件材料必须用棉线(不得用金属材料)在左边装订整齐,不得有重复材料,装订后装入档案盒。
七、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按各个施工阶段做好文件材料及竣工图收集和保管工作。
在一个建设项目内,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同一类型的多个单体工程,可只编制其中一个单体工程的竣工图。但对其中有变更的部位还须编制相应的竣工图。
八、编制竣工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施工图没有变动的,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后作为竣工图;
(二)施工图有局部变更的,在原施工图上进行修改、补充,并加盖“竣工图章”后作为竣工图;
(三)结构、平面等有重大改变的施工图,且不宜就原施工图修改的,应当根据设计变更文件重新绘制施工图,并加盖“竣工图章”后作为竣工图。
九、竣工图必须与工程实物相符,所有修改内容都必须修改准确,竣工图的修改方法如下:
(一)对于少量文字和数字的修改,采用杠改法,即用一条实线将被修改的部分划去,在其附近的适当位置,填写变更后的内容,并注明修改依据;
(二)对于少量图形的修改,采用叉改法,即用“X”将被修改部分划去,在其附近的适当位置,画上修改后的图形,注明修改内容及修改依据;
(三)对于较多图形的修改,且不宜在原图修改的,必须重新绘制竣工图,绘制后加盖“竣工图章”作为竣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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