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建筑电气系统的一部分,系统设计首先应符合建筑电气设计的一般要求。根据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规定,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一般要求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自动触发装置,即火灾探测器,是系统中最基本的触发装置,它自动探测火灾,产生和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将火灾报警信号传输给火灾报警控制器。手动触发装置,即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它是系统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与火灾探测器相辅相成,有利于提高系统报警的可靠性。
2)火灾报警控制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及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均宜留有一定余量。这就是说,在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所选用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的额定容量,即其可以接收和显示的探测器部位地址编码总数。并且,火灾报警控制器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编码总数的额定值,应当大于该总线回路中实际需要的地址编码总数。所留余量大小,应根据保护对象的具体情况,如工程规模、重要程度等合理掌握,一般可控制在15%-20%。这对于保证系统正常可靠运行,及系统扩展等都是必要的。
3)火灾自动(来自:www.dichanshequ.com)报警系统的设备,应采用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合格产品。这是保证系统正常可靠运行的基本要求,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忽视。
(2)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A.系统形式的选择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基本形式有三种,即"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的选择,原则上应根据保护对象的保护等级确定。区域报警系统宜用于二级保护对象;集中报警系统宜用于一、二级保护对象;集中报警系统宜采用于特级、一级保护对象。在具体工程设计中,对某一特定保护对象,究竟应该采取何种形式的系统,要根据保护对象的具体情况,如工程建设的规模、是使用性质、报警区域的划分以及消防管理的组织体制等因素,合理确定。
B.区域报警系统设计要求
区域报警系统是一种简单的报警系统。其保护对象一般是规模较小,对联动控制功能要求简单,或没有联控功能的场所。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控制器),系统中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控制器)不应超过两台,以方便用户管理。
2.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有人值班的房间或是场所。当系统中设有两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控制器)且分设在两处时,应当以一处为主值班室,并将另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信号送到值班室。
3.系统按照用户需要可设置简单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4.当用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控制器)警戒多个楼层时,应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或消防电梯前室等明显部位设置识别着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以便火灾时,及时正确引导消防、保卫人员组织疏散、扑救活动。
5.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C.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要求
集中报警系统是一种较复杂的报警系统,其保护对象一般规模较大,联动控制功能要求比较复杂。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中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灯光显示装置)。
2.系统中应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3.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亦可进行联动控制。
4.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等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的规定:
a.设备面盘前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b.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
D.控制中心报警系统设计要求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是一种复杂的报警系统,其保护对象一般规模大,联动控制功能要求复杂,控制中心报警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系统中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专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至少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灯光显示装置)。
②系统应能集中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
③系统中设置的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壁上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E.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
消防联动设备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重要控制对象,联动控制的正确可靠与否,直接影响火灾扑救工作的成败。根据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规定,消防联动控制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当消防联动设备的编码控制模块和火灾探测器底座的控制信号和火警信号在同一总线回路上传输时,其传输总线应按消防控制线路要求敷设,而不应按报警信号传输线路要求敷设。即:采用暗敷时,宜采用金属管或阻燃型硬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内,且保护层的厚度不宜小于30mm。当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电缆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或吊顶内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式槽线内。
②消防水泵、防烟、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控制模块十控制模块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内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这是因为,消防水泵、防烟排烟风机等属重要的消防设备,其动作的可靠性直接关系到消防灭火工作的成败。这些消防设备不应当单一采用火灾报警系统传输总线上的编码模块控制其启动,而应同时采用手动直接启动装置。即建立通过硬件电路直接启动的控制作线路。这样,不致因其他非灭火设备故障因素而影响这些消防设备的启动。
③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动作状态信号,均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以便实行集中控制管理。
F.火灾应急广播
火灾应急广播是火灾自动报警中的一种重要的消防安全设备。根据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规定,火灾应急广播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应急广播。
②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其数量应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步行距离不大于25m。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距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
b.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c.客房设置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宜小于1.0W。
③火灾应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合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公共广播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
b.消防控制室应能监控用于火灾应急广播时的扩音机的工作状态,并应具有遥控开启扩音机和采用传声器播音的功能。
c.床头控制室柜内设有服务性音乐广播扬声器时,应有应急广播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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