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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公有住房等出售过户登记手续

浏览:6934次 /  时间: 01-04 22:06:28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房产知道

已购公有住房等出售过户登记手续提要:普通住宅出售申请免征营业税的,须提供免税申请表、原产权证复印件或契税完税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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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购公有住房等出售过户登记手续

  已购公有住房(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出售过户登记基本手续

  个人持有的已购公有住房(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出售,应当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过户流程可基本描述为:申请——受理——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公告)——记载于登记簿——缴费——发证。现在笔者简单介绍办理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房过户登记的基本手续即提出过户申请需要提交材料。

  1、房地产转让及权属登记申请表。

  2、房地产权属证书。

  3、房地产买卖合同(一式三份)或与买卖有关的协议、法律文件。

  4、拍卖成交的,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发票。

  5、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出卖人婚姻状况证明、配偶同意交易声明和身份证明,出卖人的房产上市交易具结保证书、同住成年直系亲属的同意交易声明及关系证明,涉及未成年人的,还应当提供监护人保证未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声明公证。

  6、成交价格低于市场指导价的,提供作为核定计税价格的有效证明材料,或同意按市场指导价计税的意见。

  7、已补土地出让手续的,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和出让金完税凭证。

  8、普通住宅出售申请免征营业税的,须提供免税申请表、原产权证复印件或契税完税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抵扣税费的,须提供相关免税批文或完税凭证。

  9、已办理预告登记的,须提交预告登记证明。

  律师提示:

  1、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公证及认证的,申请人应提供公证或认证文件。

  2、购买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产权人须取得100%产权后方能转让。

  3、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办结后原预告登记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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