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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园小区房屋出租管理规定

浏览:6541次 /  时间: 01-04 22:07:48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公共制度

荔园小区房屋出租管理规定提要:所有因房屋出售、转让、馈赠、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而成为承受人者,享用其相应的权益,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文章来源自 房地产 (www.dichanshequ.com)

  荔园小区房屋出租管理规定

  (一)业主在进行房屋出售、转让、馈赠、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自有物业时,必须在上述行为发生一个月内与新业主(或新租户)同时到服务中心登记,结算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水电费、公摊水电费及其它费用)。

  (二)凡产生房屋出售、转让、馈赠、抵押、出租而新旧产权人未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手续的,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及一切经济责任,原则上仍由原业主承担。

  (三)房屋出租、出借,原则上由业主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水电费、公摊水电费及其它有关费用。物业使用人可凭约定代缴交管理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水电费、公摊水电费及其它有关费用,但服务中心只将其视为代办形式,所有因该单元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仍由业主负责。

  (四)所有因房屋出售、转让、馈赠、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而成为承受人者,享用其相应的权益,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包括遵守《业主临时规约》和其它有关小区管理的规章制度及承担该单元一切费用的缴交责任。

  (五)非业主使用人迁出小区,须提前三天向服务中心申报,结算物业管理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水电费、公摊水电费等有关费用,填写具有业主签名或盖章的搬出证明,公共秩序维护员验证后,方可迁出。否则,服务中心有权给予制止。


文章来源自 房地产 (www.dichansheq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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