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安员的权限
保安员的权限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赋予保安员为实现有关职责而行使权力的范围。
其权限是:
1.对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有权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但无拘留、关押、审讯、没收财产及罚款的权力。
2.对发生在花园小区区域内的刑事、治安案件有权保护现场、保护证据、维护秩序以及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但无现场勘察的权力。
3.按照规定劝阻或制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车辆进入警卫区内。
4.对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车辆及其携带、装载的物品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验证、检查,但无人身检查权。
5.执勤当中如遇违法犯罪人员不服制止,甚至行凶、报复的可依法采取正当防卫。
6.进行法制宣传,协助业主做好“四防”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协助业主进行整改。
7.对非法携带抢支、弹药等危险品可疑人员,有权对其进行盘查、监视,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8.对有违反治保安理行为的人,有权劝阻、制止和批评教育,但无处罚权力。
9.对违法犯罪行为有制止权、但无处罚裁决的权力。
(三)保安员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2.非法剥夺、限制它人人身自由;
3.罚款或没收财物;
4.扣押它人证件或财物;
5.辱骂、殴打它人或者教唆殴打他人;
6.处理民事、经济纠纷或劳动争议;
7.其它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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