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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大厦)管理委员之资格及选任

浏览:6525次 /  时间: 01-04 22:08: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业主自治

小区(大厦)管理委员之资格及选任提要:各委员选任时应考量其代表性,住家各栋楼层需遴选热心公益者参与担任委员,并以现住户为主,但不得任主、副、监、财委等职务

资料 来自 房 地 产(www.dichanshequ.com)

  小区(大厦)管理委员之资格及选任

  一、管理委员、监察委员及候补委员选举由区分所有权人选举产生之,并以最高票顺序任之,管理委员名额,按分栋分配名额,以候选人登记制,采无记名单记法选举方式产生,并於区分所有权人大会前三日完成投票,并於区分所有权人大会上举行开票及公布当选名单。

  二、各职委员推举均由管理委员互选之,依最高票者任该职委员。

  三、监察委员选举由各区分所有权人经公开提名椎荐并由各区分所有权人投票选举产生,其投票日期、开票作业,当选名单同管理委员选举合并办理。

  四、各委员选任时应考量其代表性,住家各栋楼层需遴选热心公益者参与担任委员,并以现住户为主,但不得任主、副、监、财委等职务、未搬住者〔空户〕不得担任委员。

  五、委员之任期自每年一月一日至翌年十二月底止为期壹年,改选时须於任期前一个月完成。

  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监察委员、财务委员为管理委员会之常务委员,须由区分所有权人且居住於本大楼者任之,其他委员可由热心公益之住户担任之。

  七、除主任委员外,如大楼事务执行需要,各职委员得兼理二项职务,任职时应予公告周知,解任时亦同。

  八、管理委员及监察委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当然解任:

  1、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监察委员、财务委员或其配偶丧失区分所有权人及现住户资格者。

  2、管理委员、监察委员及候补委员丧失现住户资格者。

  九、管理委员出缺时由各栋候补委员或是各职委员提报决议公告递补之,如因该栋候补委员不愿继任,则由管理委员会遴选热心人士公告担任之或从缺之。主任委员出缺时依序由副主任委员递补、副主任委员出缺时

  ,则由财务委员递补至该任期届满止,如其委员会过半数委员辞职时,即视同解散,应立即进行改选,并进行交接,若为监察委员任一人出缺时,则由选举票数顺位遴选一位递补至该任期届满,如选举票数顺位尚无人愿意接任时并进行改选及办理交接。


资料 来自 房 地 产(www.dichansheq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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