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管理规约(表决稿)提要:爱护公共环境,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和破坏公共资源,例如但不限于:不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公共楼梯、扶栏、走道
更 多内容源自 通告北京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管理规约(表决稿)
为加强嘉润花园(以下行称“本建筑区划内”)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共有利益,维护本建筑区划内公共环境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管理规约。本管理规约经嘉润花园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对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均具有约束力。
1 总则
1.1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北京市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
座落位置:朝阳区望京西八间房
总建筑面积:133300平方米
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
土地用途:
1.2 本建筑区划
1.2.1 规划用地许可证确定的区域为本建筑区划。
1.2.2 本建筑区划内共有物业在使用管理过程中坚持共有利益优先原则。任何业主不得借专有部分的使用、装修、改造而损害建筑物共有部位和共有设备设施。任何业主不得侵犯依法归业主共有的空间、场地、场所和设备设施。
1.3 业主的区分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1.3.1 全体业主在本建筑区划内享有区分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共有部分,公共场所和共有配套设施享有共同管理权。
1.3.2 任何业主对于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拒绝履行义务,除非明确放弃专有部分所有权。
1.3.3 建筑区划内的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以及按照规划建设的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用房、安装的共用设备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依法属于专有的除外。
1.3.4 共同管理权
1.3.4.1 业主对于建筑区划内的共有场地、场所、共有设备、设施拥有共同管理权。
1.3.4.2 业主可按照《北京市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共同管理权。
1.3.4.3 建筑物外观的改变,以及建筑物的改建、重建等管理权由本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行使。
1.3.4.4 以下事项,可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1.3.4.4.1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1.3.4.4.2 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1.3.4.4.3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1.3.4.4.4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1.3.4.4.5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1.3.4.4.6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1.3.4.4.7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1.4 业主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名下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4.1 按照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条款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1.4.2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1.4.3 提出制定和修改《北京市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管理规约》(以下简称为:“《管理规约》”)、《北京市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1.4.4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1.4.5 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1.4.6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1.4.7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条款;
1.4.8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1.4.9 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4.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5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自觉履行以下义务:
1.5.1 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
1.5.2 遵守《管理规约》(本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1.5.3 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决定;
1.5.4 配合本建筑区划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按有关规定和本规约以及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北京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管理规约(表决稿)》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