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政办发〔2006〕131号
玉州区人民政府,福绵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城镇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桂政办〔2002〕14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玉林城区(包括玉州区、福绵管理区,下同)规划区范围内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玉林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框架结构建筑填充墙、围护墙必须使用非粘土类新型墙体材料,否则不予核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专项基金);砖混结构建筑使用粘土类新型墙体材料的,按实际使用比例的60%核退墙改专项基金(来自:www.dichanshequ.com)。凡采用实心粘土砖建设的工程项目,不予通过设计(或者施工图)审查,不予办理开工申请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设计单位在承接工程设计项目时,要把采用新型墙体材料落实到项目设计中。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技术规程和规范,做好技术释疑工作。不得降低标准采用淘汰劣质的墙材产品进行设计,否则将视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主要参考因素。
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工程设计图施工,不得变更设计文件改用实心粘土砖建设。对不按照工程设计图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工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机构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
四、建设工程使用具有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书的产品,在工程主体完工墙体未抹灰前,向市墙改办公室申请现场验收并提交有关资料。墙改办公室现场核实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实际使用比例和有关规定退还建设方预缴的墙改专项基金。市墙改办公室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墙改专项基金征收、核退管理。
五、墙材生产企业要按照登记备案要求,做好窑炉和生产设备的技改工作。凡继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窑炉和落后设备进行生产的企业,墙改办公室不予登记备案,国土资源部门不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工商部门不予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年检。
六、市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和林地一律禁止变更为粘土砖厂用地。禁止新建粘土砖生产线。粘土砖瓦企业不能超出《采矿许可证》界定的范围违法取土。对无证经营、乱采滥挖的砖瓦企业,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241号,工商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370号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七、各建设、设计及施工单位,应充分做好“禁实”后采用其他新型墙材产品的技术衔接工作。在住宅建设中要充分考虑装修、空调室外机安装等设施要求,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桂政办发〔2002〕141号和玉政办发〔2003〕106号文件要求,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做好联合行政执法检查,依法推进墙改工作。要科学使用墙改专项基金扶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开发、科研和应用示范。
八、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示范建筑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要带头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不得随意减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九、从2006年10月1日起,对城区内私有房屋建设项目征收墙改专项基金。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墙改机构委托规划部门代征,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4.6元/平方米计。代征手续费按财政部财综〔2002〕5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八日
《玉林城区规划区范围内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