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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地名管理办法(暂行)

浏览:6369次 /  时间: 01-04 21:40:2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广西

    (四)楼宇、住宅小区(含小区内道路)名称,用地面积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由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则许可证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县(不包括区)地名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地名,经市、县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五)市、县的专业部门管理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电设施名称,以及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广场、公园、自然保护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名称,由建设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地名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六)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按照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www.dichanshequ.com     (七)地名更名,地名一经命名,应当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实需要更名的,要严格控制,并按以上六项条款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对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的申报,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

    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命名、更名的地名,由市或县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标准地名使用证书。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命名、更名和销名的地名,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批准文件送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经批准命名、更名和销名的地名,由批准机关登报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在以下范围使用现行地名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一)涉外协定、文件;

    (二)政府及所属部门的文告、文件;

    (三)编列的门牌;

    (四)地图、报刊、广播、电视和有关书籍;

    (五)其他标有现行地名的商标、牌匾、广告、印信和公共交通站牌等。

    第十七条 书写标准地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汉字书写地名,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

    (二)用汉字译写少数民族地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译写规则;

    (三)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的地名,应当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为规范。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证及门牌时,凡涉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应当向国土、房管、公安部门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企业单位在申办核准企业名称手续时,凡涉及建筑物、住宅小区地名命名、更名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没有取得地名命名证书的,国土、房产、公安、工商部门不予受理。

www.dichanshequ.com     第十九条 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地名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由地名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汇集出版。地方性标准地名书籍,由本级地名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纂,报上一级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审定,交国家批准的专业出版社出版。

    第二十条 凡公开出版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旅游指南等与地名密切相关的图册的,应当在出版前送市或县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地名,并在出版后送市或县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命名、更名的地名,不得在报纸、期刊、图书、电视、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其他公开场合宣传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名档案的管理制度,保持地名资料的完整,提供地名信息咨询服务。

    第四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

    第二十三条 地名标志是标示地名的牌、碑、桩、匾等形式的标志物。

    地名标志标示的地名,应当是标准地名,按规范格式书写,并标注汉语拼音。

    第二十四条 下列地方应当设置地名标志:

    (一)住宅小区、乡(镇)、村、街巷;

    (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

    (三)机场、港口(码头)、车站。前款规定以外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地名标志。同类型的地名标志,其设置位置和样式应当统一。

    第二十五条 以下地名标志,由有关管理部门设置、维护、更换:

    (一)行政区划界位标志,由民政部门负责

    (二)城市道路、街巷、地名标志,由民政部门负责;

    (三)公路、机场、港口(码头)、车站的地名标志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四)城市桥梁、隧道地名标志、由城建部门负责;

    (五)乡(镇)、村、街、巷等地名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六)自然地理实体地名标志,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责成的有关部门负责;

    (七)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广场、公园、自然保护区、体育场馆等地名标志,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八)住宅小区、具有地名意义的楼群、大型建筑物地名标志,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负责;

    (九)门牌由公安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地名标志,应当自地名批准命名、更

www.dichanshequ.com 名之日起45日内设置,其中新建筑物应当在竣工验收前设置。

    第二十七条 各级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地名标志的设置、维修、更换进行检查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知有关管理单位在30日内进行维修、更换:

    (一)非标准地名或用字不规范的;

    (二)已更名的地名,地名标志仍未改名称的;

    (三)锈蚀、破损、字迹模糊或残缺不全的;

    (四)设置位置不当的。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玷污或遮挡地名标志;

    (二)在地名标志上悬挂物品;

    (三)擅自移动或损坏地名标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由市或县地名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盗窃、破坏地名标志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颁布之前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有关单位应当在本暂行办法颁布之日起半年内,依照本暂行的要求办法补办申报手续。符合本暂行办法的,予以保留;不符合本暂行办法的,应当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北海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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