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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地名管理办法(暂行)

浏览:6369次 /  时间: 01-04 21:40:2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广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地名是指:

    (一)市、县(区)、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及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

    (二)住宅小区、村、街巷等居民地名称;

    (三)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设施名称;

    (四)山、河、湖、海、岛、礁、滩、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五)风景名胜、文物古迹、游览地、纪念地、广场、公园、自然保护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名称;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车站、水库、电站等交通、水电设施名称以及楼群、大型建筑物等名称和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业事业单位名称。

    第四条 地名管理应从当地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做到地名标准化和译写规范化。

    第五条 市地名管理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我市地名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审核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三)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监督、检 查标准地名的使

www.dichanshequ.com 用;

    (四)组织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

    (五)编辑出版各种地名资料、书刊、图册和挂图;

    (六)依照本暂行办法查处地名违法违规行为。

    县(区)地名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暂行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第六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和销名。

    第七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愿望,与有关方面协商一致;

    (二)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和经济特征;

    (三)楼群、大型建筑物的名称与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使用功能、环境等因素相协调;

    (四)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来自:www.dichanshequ.com),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五)不以外国地名作本市地名;

    (六)用字规范,并按照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避免重名、同音和使用生僻字;

    第八条 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地名,应当更名。

    因自然变化、行政区划调整和城市建设而消失的地名,应当销名。

    第九条 同类地名在全市范围内不得重名和避免同音,以免造成歧义。

    第十条 申报的地名必须符合“专名+通名”的格式,一地一名。

    第十一条 专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使用带有浓厚封建色彩的词语。

    (二)不得使用有违社会道德风尚的词语。

    (三) 不得使用不规范文字、生僻字、贬义字、外文、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及带有排他性的词语。

    (四)一般不使用具有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有特定含义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和特定政治色彩的词语。

&nb

www.dichanshequ.com sp;   (五)使用外文音译命名,原意应当健康,中文名称含义明确,无不良含义,且不致产生歧义。

    (六)冠以本市行政区划名、着名区片名的,应在该区域范围内。

    (七)住宅区、建筑物专名还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般不使用“国际”、“国家”、“自治区”等类别的词语。冠以“北海”或市属各区行政区划名,且以体现产业功能词语命名的,应征得本市或区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不得使用非本企业拥有的驰名商标命名。

    (八)市政交通设施、公共场所、自然地理实体专名还应遵循下列规定:

    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经济特征,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对应。

    派生地名必须与主地名相协调。

    第十二条 通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通名应当名实相符。

    (二)通名不得重叠使用。

    (三)住宅区、建筑物通名不得采用有等级含义的修饰文字。

    (四)住宅区、建筑物名称均可使用的通名有:楼、庭、舍、筑、居、轩、庄、阁、台、寓、园、苑、坊、湾、城、村、大楼、大厦、花园、花苑、家园、公寓、别墅、山庄等。

    非居住用途的建筑物的通名可用广场、中心、大厦、商厦、汇等,社会公益性非居住用途的建筑物的通名还可用馆等。

    (五)市政交通设施可使用的通名有:大道、快速路、路、街、巷、里、大桥、桥、站、隧道等。

    (六)公共场所可使用的通名有:花园、庭园、广场、公园、廊、苑、园、林、圃、坪等。

    (七)自然地理实体可使用的通名有:海、江、河、湖、洲、滩、溪、涧、岛、山、峰、岭、岗、丘、洞、谷等。

    (八)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水电设施使用的通名,可按专业主管部门要求使用。

    (九)住宅区、建筑物、市政交通设施使用下列通名必须符合相应的规模和技术标准。

    大厦:市区层高16层或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县、郊区层高10层或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园、苑:用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绿化率大于35%。

    花园、花苑:用地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绿化率大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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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ichanshequ.com nbsp;  城:用作住宅区通名的,用地面积300000平方米以上,绿化率大于30%。用作专类贸易场所通名的,用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总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

    山庄:位于郊区,依山而建的商宅区。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容积率小于1.0。

    村:指集中的相对独立的大型住宅区。用地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幼儿园、学校等)的住宅区。

    广场: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总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有1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化地或宽阔公共场地。

    中心:指某些功能较具规模的建筑群。用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总建筑面积1000

    00平方米以上,在功能上必须是较具规模、起主导地位的建筑群。用作专类贸易场所通名的,可适当放宽。

    大道:指道路红线宽度60米以上的主干道。

    大桥:即主桥长于200米以上。

    路:一般指道路红线宽度15米以上的道路,村、工业园区、大专院校等内路可适当放宽。

    街:指道路红线宽度7米以上的道路。

    第十三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按下列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一)行政区划名称,按照国家行政区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村和城镇街巷名称,在市辖区范围内的,由镇、街道办事处向辖区人民政府申报,辖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县范围内的,由镇、乡人民政府申报,经县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新建的道路、桥梁、隧道名称,由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在市辖区范围内的,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地名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县范围内的,向县地名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工程跨区或跨县的,向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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