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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006修订)

浏览:6866次 /  时间: 01-04 22:07:48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广西

    修改后的《柳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2005年7月4日印发的《柳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政府对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给予物资帮助,使其维持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救济。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保障金实行差额补助的原则;

    (三)保障对象属地化管理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四)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自:www.dichanshequ.com),并保证按时足额拨付;统计、物价、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工商、税务、卫生、教育、建设、公安、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的审查和保障金的发放工作。

    社区居委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低保对象申请的受理、入户调查、张榜公布、材料汇总上报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保障范围、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凡具有柳州市常住(城市)居民户口的居民,均属于本办

www.dichanshequ.com 法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市区或所在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均可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经批准后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第六条 保障对象

    (一)城镇“三无对象”。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城镇居民。具体包括:

    1.城镇孤老。年龄在60周岁以上无直系亲属,经民政部门批准为定期救济的孤老;

    2.城镇孤儿。16周岁以下父母双亡的本市儿童或弃婴,经民政部门批准为定期救济的孤儿;

    3.16周岁以上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其父母已去世的弱智、残疾、精神病患者;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三)在职或待岗人员虽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退休人员虽领取退休金,但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四)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优抚对象家庭。

    (五)因其它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第七条 保障标准

    (一)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维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所需要的必需品数量及费用、城市居民平均实际收入和消费水平、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据恩格尔系数法和菜篮子法进行调查论证制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市场物价指数变动情况适时作相应调整。

    (二)特殊人员或家庭的救济标准按下列规定调整(各县可参照执行)

    1.城市孤老、孤儿在现行保障金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低保金;

    2.民政优抚对象家庭(军属、烈属、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等)在差额补助的基础上每月提高20元低保金;

    3.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在差额补助的基础上提高20%的低保金;

    4.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低保对象,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差额补助基础上提高10%低保金;

    5.患大病或重病、子女上学、重残疾人、单身母亲

www.dichanshequ.com 、三胞胎以上的多胞胎家庭等特殊困难居民家庭,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差额补助的基础上,给予差额补助10%-20%的照顾;

    6.其他低保对象按现行低保标准进行差额或全额补助。

    第八条 下列家庭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一)有子女但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而造成父母生活困难的(子女本身系低保对象家庭的除外);

    (二)申请低保前三年内或享受低保救济期间建私房、购买商品房、集资建房、购买宅基地及装修住房的(危房维修除外);

    (三)家庭中拥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并仍在使用或非本人拥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但为本人实际使用的,如空调、电脑、微波炉、DVD、高档随身听(含CD、VCD、MP3)、摄像机、高档(数码)照相机、汽车、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电动车、机动船等;

    (四)家庭成员中拥有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月费用总额超过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的;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的;

    (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购买(投资)股票、外汇、基金、高值收藏或投资炒房的;

    (七)安排子女借校就读、自费就读、出国留学或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

    (八)未办理合法婚姻登记手续而居住在一起的;

    (九)违法收养的;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经依法处理的。

    (十一)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男18--60周岁,女18--50(55)周岁,下同),且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的,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介绍工作或消极对待介绍工作,属于本人原因造成一次就业不满3个月的,以及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十二)不配合、不接受低保管理部门入户调查或日常管理的;

    (十三)家庭月支出大于月收入,且不能提供准确收入来源的;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十四)其它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

    第三章 家庭人口的确定和家庭收入的计算

    第九条 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及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实际共同生活的成员核定,具体是指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户口在一起或虽不在一起但实际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

www.dichanshequ.com 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无劳动收入的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共同生活的成员。

    家庭成员中有在大中专院校、职校、技校读书的,可不受户口迁出限制,纳入本市低保范围。

    第十条 家庭收入是指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实物收入、他人赠与及有价证劵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一)工资、奖金、补助、津贴和其它劳动收入;

    (二)解除劳动关系安置费、经济补偿金、失业期间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职工遗属补助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等收入;

    (三)银行存款及利息、债劵、红利等收入;

    (四)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资助、赠与,借款及各类中奖所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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