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哈政综〔2006〕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为切实做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促进我市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一)调整完善住房总体发展规划。由市房产住宅局会同发展改革、建设、城市规划、国土等部门进一步调整完善“十一五”期间住房总体发展规划,针对不同群体,进一步细化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明确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廉租住房的总体发展目标和年度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进一步明确住房建设规划。由市城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并会同市房产住宅、国土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订住房建设规划,明确 “十一五”期间特别是2006、2007年的普通商品住房规划布局和建设指标,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于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建设厅和国家建设部备案。
(三)加强住房建设标准管理。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市城市规划部门要落实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确定套型结构比例要求。对不符合条件的,市发改委不予核准,市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
二、采取综合手段,加强对住房需求的引导和调控
(一)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十一五”期间,市区内平均每年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原则上控制在100万平方米左右。适度把握旧城改造速度,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把新区开发建设作为主线,合理控制拆迁规模和进度,降低被动性住房需求。要注重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拆迁。继续实行拆迁补偿最低保障制度,使最困难的被拆迁群众得到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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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大管理力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一)加大对开发企业囤积土地和房源行为的整治力度。要充分发挥土地、信贷政策的调节作用,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加强房地产开发信贷管理,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重点治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土地和房源的行为。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全过程监管。坚持从源头抓起,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全面提高企业综合素质。采取综合配套政策,整合各部门力量,实行联合执法,综合治理,坚决制止和打击私建滥建、套取拆迁补偿的违法行为,依法规范企业建设行为。大力推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制度,切实为购房群众把好交付使用关。
(三)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继续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重点查处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行为;加强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推行买卖合同联机备案和交易信息公示制度,重点查处开发企业恶意炒作、哄抬房价行为。严禁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加强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广告发布单位要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查,杜绝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加强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严格审查参展企业信用情况和参展项目的合法性;加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管理,规范合同文本,落实购房“实名制”,重点查处合同欺诈,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经营资质管
四、落实工作措施,全力做好宏观调控工作
(一)提高抓好宏观调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我市住宅与房地产业总体上保持了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对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市房地产市场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局部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过于集中、房地产市场有待进一步规范、一些历史遗留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等问题。因此,各部门要将思想和行动切实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宏观调控工作,继续保持我市住宅与房地产业的稳定健康发展,为“十一五”期间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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