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在发票打印软件控制下开具机打《黑龙江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黑龙江省建筑业统一发票》和《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
第九条 房地产项目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地税机关原则上要按房地产项目的月销售不动产数量,采取定量审批、报旧换新的方式供应《黑龙江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不得超量供应。
第十条 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应用哈尔滨市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中纳税评估模块,按月对纳税人项目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和发票开票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比对,评估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并对比对结果作出处理。
(一)房地产业信息比对和纳税评估内容
1.税源基础信息比对。管理员实地调查项目地点、土地面积、建筑面积、投资规模、房屋套数、转让土地面积、转让金额等实际情况,与已掌握的信息进行比对。
2.房源信息与销售收入比对。通过按月对项目的《房源平面图》信息与房地产销售明细表进行比对,评估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3.发票开具金额同实际入库营业税比对。已录入的相关数据,若不符合哈尔滨市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中的内设公式“累计开具发票金额×0.05≤累计入库营业税”,系统将自动提示检查营业税是否足额缴纳。
4.已申报营业税同实际入库营业税比对。已录入的相关数据,若不符合哈尔滨市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中的内设公式“累计申报营业税≤累计入库营业税”,系统将自动提示检查营业税是否足额缴纳。
5.商品房预售专用票据开具金额同实际入库营业税比对。已录入的相关数据,若不符合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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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中的内设公式“开出商品房预售专用票据累计金额×0.05≤累计入库营业税”,系统将自动提示检查营业税是否足额缴纳。
(二)建筑业信息比对和纳税评估具体内容
1.税源基础信息比对。将建筑业工程项目税收管理申报表与建筑业工程项目税收管理巡查工作记录的相关内容进行比对,评估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及纳税申报的真实性。
2.发票开具金额同实际入库营业税比对。已录入的相关数据,若不符合哈尔滨市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中的内设公式“累计开具发票金额×0.03≤累计入库营业税”,系统将自动提示检查营业税是否足额缴纳。
3.已申报营业税同实际入库营业税比对。已录入的相关数据,若不符合哈尔滨市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中的内设公式“累计申报营业税≤累计入库营业税”,系统将自动提示检查营业税是否足额缴纳。
(三)对比对结果的处理
比对结果相符的,系统将自动通过。比对结果不符的,属于纳税人计算错误造成比对异常的,将申报资料退纳税人修改后重新报送,并补缴税款;其他原因出现的异常,应采取案头分析、约谈举证、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经核实发现确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第十一条 房地产、建筑业企业机构所在地区、县(市)地方税务局要通过登录哈尔滨市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辖区内企业在外区、县(市)生产经营状况和税收缴纳情况,并与项目地区、县(市)地方税务局进行信息沟通。
第十二条 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在项目所在地实现的各项税收,严格按照我市现行财政体制确定的分成比例和入库级次,分别缴入市级和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级国库。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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