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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浏览:6562次 /  时间: 01-04 22:01:1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黑龙江
    挖掘城市道路造成交通设施毁坏的,责任单位应当恢复原状或者给与赔偿。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挖掘道路许可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修复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逾期未补办手续的,强制回填道路;
    (二)未按照批准的范围、面积、时限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紧急抢修地下管线未按照规定补办挖掘城市道路批准手续的,责令补办手续,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挖掘城市道路变更时限、增加面积未办理变更手续或者发生路面小型塌方未办理核定手续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变更手续或者核定手续,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挖掘城市道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分段挖掘、分段施工的;
    (二)未采取先割后挖;
    (三)未采取人工方法挖掘的;
    (四)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设置封闭围挡设施、公告板、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材料未按照批准位置堆放,弃土未及时外运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

www.dichanshequ.com 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建设、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挖掘城市道路涉及建设、规划、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事项,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县(市)城镇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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