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物业管理物管新政新《合肥市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合肥市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浏览:6969次 /  时间: 01-04 22:01:1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物管新政

新《合肥市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提要:《细则》明确规定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明确业主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

文 章 来源于 www.dichanshequ.com

  新《合肥市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20131129

  近日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台了《合肥市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细则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承接查验活动,维护物业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减少建设单位的开发遗留问题,降低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风险,维护业主的共同财产权益,化解物业管理的矛盾纠纷,构建和谐互信的物业管理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细则》明确规定:物业承接查验的主体为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对于查验记录和交接记录,要求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签字确认。

  《细则》明确规定: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建设单位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时间约定。

  《细则》明确规定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明确业主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行为的投诉行为;还规定物业承接查验可以邀请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参加,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

  《细则》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的三项法律责任:

  1、物业交接后,建设单位未能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约定,及时解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物业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

  《细则》也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三项法律责任:

  1、自物业交接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

  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3、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文 章 来源于 www.dichanshequ.com

标签:合肥市  物业  物管新政物业管理 - 物管新政

《新《合肥市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文章>>>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