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住宅小区里的共有设施设备有哪些提要:共有部分:因供给全部所有者或者部分所有者共用,其权利应归属于全体或一部分所有者共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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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因供给全部所有者或者部分所有者共用,其权利应归属于全体或一部分所有者共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有些在性质上或构造上属于当然共有,例如地基、楼梯、楼顶、外墙空间等,学说上成为“法定共用部分”;有些属于合同的共用部分,如停车场、娱乐室等,其构造和利用上虽有独立性,但依所有者的合同成为共用部分。
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由相关业主法定共同所有的部分主要有:建筑区划内的道路,除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外,由建筑区划内的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除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外,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例如会所;公用设施,例如公共健身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如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储藏用房、业主活动用房等用于物业管理的房屋,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0)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
(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二)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
(三)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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